引自刘鑫微博
忽然我手机响了,是陈打来电话!!!
我把手机给了警察问怎么办,警察不让接。(那时我心里也差不多猜到可能是与陈有关了)
(后来我才知道,这个时候,也就是案发两小时,警察已经包围了陈世峰寓所,根据我提供的姓名地址,并且当场就搜出来血衣,血衣上的血迹在法庭上成为最关键的物证)
其一:当成搜出血衣,又是本案有关的当事人,我想各国警察都会一犯罪嫌疑人进行24小时-48小时的扣留闻讯。既案发2小时后陈应该已经被逮捕归案,但真实情况呢?
其二:那时我心里也差不多猜到可能是与陈有关了,这句话明显存在问题。首先刘在报案时已经知道陈与江在一次,而且造成行凶,否则电话录音里当事人的战战兢兢与门外的惨叫声又作何解释?
其三:3号案发——24号凶手还未被正式逮捕,已有血衣证物,人死(DNA可对比),又有当事人(既刘)提供证词,我想在我们天朝都不会发生放任21天给凶手,销毁证据,甚至找不到凶器这种事情吧。既日本司法要多愚蠢。
5号中午,翻译老师说,中国的微博好像有你的照片,说你前男友是杀人犯。警察的表情很复杂,恨不得对我禁言。可是防不胜防,莫名其妙的就会有记者加我,加进来就巴拉巴拉问好多,我什么都没回答。国内的网络上就出现【据刘鑫透漏】!!!而凶手陈世峰当时还没落网!!!
警察局都是有翻译的,他们知道了微博之后也在一直观察动态!!!
其四:同上,我大天朝都不会有这种办事效率。
11月24号,陈以胁迫罪被起诉并拘留。警察允许我可以回学校上课,只是需要我的时候会接我去警察局。
其五:陈不是以本案嫌疑人被拘留调查,而是以胁迫罪被起诉并拘留(既胁迫刘)。本案参与案件的人刘是知道的,既然有人证证词,又搜出物证血衣为何警察没有直接采取手段?难道陈是毒枭?要一锅端?外部证词可知,案发时有人见到二女一男在争吵,既刘知道陈为案件嫌疑人。那么后来的证词我不清楚又是什么?
后面的不说了,说说结论。
猜想:我不知道中间刘与陈是否存在某些交易,或者不为人知的问题。如果真如此刘所说,那么日本司法应该洗牌或者说日本警察都可以撤职了。但我不认如此。至于其中原因几许,大家自己想吧。
司法证据,既人证,当事人证言。物证,来评判是否参与其中。
现从刘鑫微博言论可知当时日本警视厅在案发两个小时后便有了人证与物证。
那为何要苦等21天后才将陈以另一起案件的名义逮捕归案呢?
如果说血衣物证不够具体,那么DNA比对,分析结果在二到三天就能获得。既案件嫌疑人应该在案发2小时后(刘血衣的言论)便被行政拘留。
就算不是2小时后,也应是得到比对结果后进行控制手段。这21天里如果警方作为实施监控、取证,也不可能让陈销毁证据。
好吧——日本司法是**,嗯~
忽然我手机响了,是陈打来电话!!!
我把手机给了警察问怎么办,警察不让接。(那时我心里也差不多猜到可能是与陈有关了)
(后来我才知道,这个时候,也就是案发两小时,警察已经包围了陈世峰寓所,根据我提供的姓名地址,并且当场就搜出来血衣,血衣上的血迹在法庭上成为最关键的物证)
其一:当成搜出血衣,又是本案有关的当事人,我想各国警察都会一犯罪嫌疑人进行24小时-48小时的扣留闻讯。既案发2小时后陈应该已经被逮捕归案,但真实情况呢?
其二:那时我心里也差不多猜到可能是与陈有关了,这句话明显存在问题。首先刘在报案时已经知道陈与江在一次,而且造成行凶,否则电话录音里当事人的战战兢兢与门外的惨叫声又作何解释?
其三:3号案发——24号凶手还未被正式逮捕,已有血衣证物,人死(DNA可对比),又有当事人(既刘)提供证词,我想在我们天朝都不会发生放任21天给凶手,销毁证据,甚至找不到凶器这种事情吧。既日本司法要多愚蠢。
5号中午,翻译老师说,中国的微博好像有你的照片,说你前男友是杀人犯。警察的表情很复杂,恨不得对我禁言。可是防不胜防,莫名其妙的就会有记者加我,加进来就巴拉巴拉问好多,我什么都没回答。国内的网络上就出现【据刘鑫透漏】!!!而凶手陈世峰当时还没落网!!!
警察局都是有翻译的,他们知道了微博之后也在一直观察动态!!!
其四:同上,我大天朝都不会有这种办事效率。
11月24号,陈以胁迫罪被起诉并拘留。警察允许我可以回学校上课,只是需要我的时候会接我去警察局。
其五:陈不是以本案嫌疑人被拘留调查,而是以胁迫罪被起诉并拘留(既胁迫刘)。本案参与案件的人刘是知道的,既然有人证证词,又搜出物证血衣为何警察没有直接采取手段?难道陈是毒枭?要一锅端?外部证词可知,案发时有人见到二女一男在争吵,既刘知道陈为案件嫌疑人。那么后来的证词我不清楚又是什么?
后面的不说了,说说结论。
猜想:我不知道中间刘与陈是否存在某些交易,或者不为人知的问题。如果真如此刘所说,那么日本司法应该洗牌或者说日本警察都可以撤职了。但我不认如此。至于其中原因几许,大家自己想吧。
司法证据,既人证,当事人证言。物证,来评判是否参与其中。
现从刘鑫微博言论可知当时日本警视厅在案发两个小时后便有了人证与物证。
那为何要苦等21天后才将陈以另一起案件的名义逮捕归案呢?
如果说血衣物证不够具体,那么DNA比对,分析结果在二到三天就能获得。既案件嫌疑人应该在案发2小时后(刘血衣的言论)便被行政拘留。
就算不是2小时后,也应是得到比对结果后进行控制手段。这21天里如果警方作为实施监控、取证,也不可能让陈销毁证据。
好吧——日本司法是**,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