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3号案发——24号凶手还未被正式逮捕,已有血衣证物,人死(DNA可对比),又有当事人(既刘)提供证词,我想在我们天朝都不会发生放任21天给凶手,销毁证据,甚至找不到凶器这种事情吧。既日本司法要多愚蠢。
关于这个我说下我的看法,如果不对,可以讨论,但不要谩骂,行吗?
从局面的王志安的相关庭审的对答记录及解释来看,我理出来的是这样一条时间线
11/3凌晨江歌遇害,2小时后,日本警方包围了陈的住所,并见到了陈,询问陈是否愿意去警局做个口供,猜想可能是问你在案发时在哪里,在做什么,谁能证明之类的常规问题。
其后因为实际证据,释放了陈。释放时间是当天或次日,这个王局没有说,可能他也不清楚。
11/4,陈丢弃了作案时的衣服(证物)
11/5,陈丢弃了作案时的背包(证物)
11/6,陈没有再丢弃相关作案时的证物。
11/7,警方以恐吓罪拘捕了陈世锋,并一直拘押,直到11/24正式起诉陈的杀人罪。
从上面的时间线可以看出,在事发2小时后,陈实际已经处于警方的监视之下。11/3或是11/4录供后放了陈,是因为没有证据,根据相关法规,一般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拘押当事人24或48小时,否则就是违法。这在各国法律中都有规定,日本是多少不知道,但猜测应该不会超过太多。
11/4-11/5,我感觉警方是在钓鱼执法,即虽然没有抓你,但是你在监控之下,你做的一切都会在将来成为呈堂证供。果然,陈两次扔作案时的证物,都被抓包了。(否则陈不会在当场这么痛快承认的,显然警方在之前已经将相关他丢弃的东西给他看过,并有相关街头录相证明了,属于他想抵赖也抵赖不了的证据,这些证据应该是在2017年1月或是之后给他看的,因为之前他一直沉默,后来才承认杀人的,当然在这之后,他就开始写小说编故事了,并于庭审时将自己编的故事说给所有当庭听审的人听了,想赢得赞誉没成功,真是“可怜”啊,浪费了这么多感情和脑经胞)
当11/6,陈没有再丢弃证物时,警方感到要抓紧收网了,不然会有意外,于是先找了个理由,如恐吓罪就把他先看管起来再说。于是11/7就以这个罪名将他抓了。
从上可见,警方是一直在尽责处理此事的。而且也的确起到了效果。为后来检方的证控提供了很多依据,如故意销毁丢弃罪证,试图隐瞒杀人罪,属于无悔改的行为等等。
当然,我认为这是警方的功劳,跟刘鑫自表的功劳无关。她自己之前在局面中跟人说她当时都吓傻了,成天做什么都不知道,是不可能有这么清晰的思维去提醒警方做这么严密的部署的。
简单说:就是警方早已认定这是跟情杀有关或是跟熟人凶杀有关的案件,而不是普通的偶然因财起意的案件(现场 江歌的包没打开,财物没丢失,作案人没在路上行凶,而是先在三楼喝酒等候时机下手等等),所以早就挖了坑让陈跳,结果陈真的跳了(先说谎说自己在家与亲妈通电话等等,又急忙扔东西,再去找同学故意询问自己案发当日在校或是到校时间等等),于是警方看到,行,差不多了,可以起竿了,于是就将鱼拎起来了。于是某人就成了死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