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和亲。汉代的和亲,完全依汉朝与匈奴的关系变化为转移。从汉高祖到汉武帝前期,在匈奴强大汉朝弱小形势下中央政府不得以而与匈奴和亲,实际上是一种消极退让的屈辱之策。汉武帝中期至汉元帝后期,和亲对象是乌孙,目的是寻求军事同盟,以对付匈奴。汉元帝末年以后,和亲对象是匈奴,体现了西汉末年由武力征伐到与民为静和以和为主的对外方针。与汉代(16次)相比,唐代与少数民族正式和亲有23次、对象包括吐蕃、吐谷浑、契丹、奚、回纥、突厥、于阗、宁远、南诏。地域范围由西北和西部遍及东北、西北、西部和西南、和亲的目的有以发展关系安定边疆为主的和亲,有借兵以酬恩的和亲,有分化瓦解、削弱、控制少数民族政权的和亲。汉朝的和亲,从宗女降到宫女,唐朝的和亲,规格逐渐升高,从宗女升到帝女,由安边之策变为忍辱之策。从而看出,要想通过和亲这一手段实现对少数民族的羁縻牵制必须以强大的军事力量和雄厚的物质基础作为后盾。到了清代,统治者对前代和亲政策进行了继承和创造性的运用,发展成为具有特色的满蒙联姻。满蒙联姻与清代相始终。顺治年间到康熙时期为满蒙联姻的大发展时期和逐步完善时期。它突破了传统和亲的单向性,阶段性,形成了满清王室与蒙古王公之间互通婚姻的一种持久的政治行为,目的从原来的安边,维系和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到寻求满蒙政治联盟,将蒙古造就成一支可以为满清王室直接借助的力量,与和亲有性质上的不同。此外,满蒙联姻形成一套定制,显示出制度化的倾向。这种现象,表明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羁縻色彩逐步消退,强制性逐步加强,最终结果,是羁縻制度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