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带有USB充电接口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在具体实施中,制造商容易忽视以下这些问题:产品铭牌标识额定功率,是否必须标识额定总电流而不能标额定总功率?例如图1所示电风扇产品.产品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是按高于2 000 m考核还是按低于2 000 m考核?是否所有带USB接口的情况都要求整机除主功能的CCC认证外还要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V:ASTMF3363)?USB模块中跨接初次级的电容是否必须是2个Y2电容串联不能是1个Y1电容?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要求标识"额定电流",而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要求"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因此家用电器"如具有信息技术或者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带有相应充电接口(例如USB充电接口等)"则必须标识"额定电流",在此前提下至于是否标识"额定总功率"不重要.例如:带USB充电口电风扇额定电压:220 V~额定频率:50 Hz额定输入总电流:0.23 A电风扇功率:50 WUSB输出:5V*500mA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默认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情况就是低于2 000 m,而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恰好相反,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情况默认就是高于2 000 m,而GB 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情况默认就是高于5 000 m.为避免不同标准之间的误解冲突,建议增加海拔高度的标识.根据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号公告,"如具有信息技术或者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带有相应充电接口(例如USB充电接口等)"则要信息/音视频的CCC认证,反之就不需要.例如某美发器具,如图2所示,使用说明(书)明确只能使用配套的适配器,并且禁止适配器另作他用,虽然"物理上"产品带有 USB接口,"物理上"可以给手机充电,但是制造商没有宣称可以这样做,反而禁止这样做,则该美发器具只需要070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CCC认证,不需要信息/音视频类CCC认证.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允许1个Y1电容,或2个Y2电容串联;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只允许2个Y2电容串联.所以案例问题的多功能产品,USB模块中跨接初次级的电容必须是2个Y2串联,不能是1个Y1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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