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裁定书“违宪”且“自相矛盾”导致九旬老人黄自然蒙冤入狱十四年。办案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安徽省阜阳市中院刑事裁定书“自相矛盾”法官涉嫌犯罪,制造假案——导致九旬老人黄自然入狱十四年。
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
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29页认定:“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三份协议)与裁定书认定刑事
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四份协议)之间相互矛
盾!
导致裁定书中出现:对同一个案件事实的主要
证据之间作出相互矛盾的两种认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二)款规定!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颖州区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是错误的!
原判决书第9、10页、裁定书第4页认定:“2005年5月……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这一认定的“……决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
有新证据: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2005)02号,印证判决、裁定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一)款规定。
呈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再审纠错。宣告三人无罪。

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
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29页认定:“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三份协议)与裁定书认定刑事
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四份协议)之间相互矛
盾!
导致裁定书中出现:对同一个案件事实的主要
证据之间作出相互矛盾的两种认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二)款规定!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颖州区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是错误的!
原判决书第9、10页、裁定书第4页认定:“2005年5月……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这一认定的“……决定”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
有新证据: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阜州检局(2005)02号,印证判决、裁定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一)款规定。
呈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再审纠错。宣告三人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