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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降格为信访事项化解的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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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康建平,男,1966年10月11日,汉族,山西省兴县蔚汾镇肖家洼村,现住兴县蔚汾镇福胜沟口。身份证号:142325196610110519,电话:13994835915。
被控告人:山西省兴县原公安局局长赵一政,现任柳林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
控告事项:徇私枉法,压案不立,使他人不受追诉。
控告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依法立案侦查,追究高云峰、康云生二犯诈骗罪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9日,在时任兴县公安局刑侦局长高云峰的主持下,控告人和孙利勤作做为甲方与乙方高云峰和康云生签订合伙协议书,为中铁十六局项目部肖家洼铁路专用线供油供料,双方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润平分。并将财务结算委托给孙利勤。当资金投入后,高云峰和康云生借故生事,任意挥霍资金,康云生又将控告人殴打致骨折,被迫清算散伙,共计领走620万元。清算散伙后,高云峰和康云生虚构委托财务结算权将中铁十六局项目部属于控告人的45万元骗走,据为己有,涉嫌诈骗罪,遂报案。
2016年兴县公安局领导讲,康云生身患精神病,多次前往山西离石、朔州等地就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负刑事责任,要求控告人放弃责任追究,控告人拒绝。
2018年9月14日兴县公安局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径直作出不立字(2018)000005号不予立案通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将被控告人高云峰和康云生二人变更为康云生一人。 2018年12月21日吕梁市公安局作出吕公刑复核字[lbk]2018[rbk]08号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兴县公安局作出的兴公刑复字[lbk]2018[rbk]004号刑事复议决定书。
2019年6月5日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吕检刑四(事)控复字[lbk]2019[rbk]2号答复涵,经我院刑事检察一院审查,该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与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的诈骗犯罪有明显不同,兴县公安局不立案决定和吕梁市公安局复核决定并无不当。控告人认为,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作出吕检刑四(事)控复字[lbk]2019[rbk]2号答复函,未对高云峰身为兴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察局长,违反回避规定等事项给予解释,且吕检刑四(事)控复字[lbk]2019[rbk]2号答复函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是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2020年在迫于高云峰的影响力及康云生身患精神病,兴县公安局、吕梁市公安局、吕梁市检察院的不作为行为和控告人债务缠身、贫困交加等种种因素情况下,被迫与被控告人协商达成信访和解,由企业老板代表公安局支付控告人55万元达成信访和解。
2024年8月26日,控告人忽然听说,康云生多次犯案,被判刑。据查询,2013年康云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十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2017年因行贿罪被判一缓二。2022年7月5日康云生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8日在太原迎泽区盗走五菱牌轿车,11月23日被兴县公安局立为网上逃犯。2024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月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纵观康云生和高云峰交识数十年之行为,屡屡犯罪,屡次被判处缓刑,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案,显然是得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包庇纵容。 高云峰和康云生明知已清算散伙,反而虚构委托财务结算权将中铁十六局项目部属于控告人的45万元骗走,非法据为己有,已触犯《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诈骗罪。兴县公安局对诈骗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刑事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在将刑事案件降格为信访事项和解,有包庇使高云峰和康云生不受刑事追诉的故意,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法律责任。特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控告,恳请上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控告请求,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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