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超市防火”是主观上的故意为之?还是非主观上蓄意“纵火”而是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失火”?
2、“玩了把大的”之后有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3、“玩了把大的”导致直接喝间接的财产损失及人员损害,到哪个程度?
4、“玩火者”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具法定行为人该有的“具法定民事行为能力”?
5、如果“玩火者”有精神病史且有法定权威部门出具的“精神病患等级鉴定”类有效文书,那“玩火者”不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有的“民事行为人”能力,对“玩火”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无需负法律责任。而负责监护“精神病患”的“监护人”,将追究其“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
6、如果其非“精神病患”,而是你俩因琐事纷争导致的“泄愤升级”,都是具法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搞出“涉嫌违法”,是否因“违法升级”构成“犯罪行为”,得根据事故情况是否严重定。
婚姻不是儿戏!这么瞎几把乱搞,竟敢“玩了把大的”,生生把人逼疯搞得跟精神病,神经病人一般,究竟是谁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