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制是买扑经营的一种,但买扑却不只包括包税制,宋代繁复的买扑门类中只有“买扑商税”属于包税制的范畴。在元代,国家允许买扑经营的种类大大缩减,而“买扑商税”正是明令撤销的门类之一。所以,元朝是宋代的包税制度的终结者。
简要解释一下,首先,将宋代盛行的“买扑”(或称“扑买”)制等同于“包税”是完全错误的,买扑的本质是所有承包制度的泛称,内容十分广阔。有宋一代,从官营的酒、盐、茶、醋、坑冶、河渡产业,到政府采购,再到官田经营,都广泛存在着私人资本承包的买扑现象。这些可以被私人资本承包的领域中,只有“扑买商税”属于典型的包税经营。北宋时,政府将年课一千贯以下的税场开放买扑,以节约行政资本,而后有交易功能的祠庙与乡村土市也出现了买扑。南渡之后,商税买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达到了鼎盛。
扑买经营在古代的出现,是社会的高度市场化伴生的。然而与大众的刻板印象大相径庭的是,元代并不是一个市场化“空前繁荣”的社会,不少生产门类也倒退至唐代宋初官本垄断的生产模式。其总体市场经济的规模与宋代相比萎缩极大,这一点的直观体现是税场与市场数量的减少。诚然太宗朝曾有商人“扑买天下课税”的情况,但那是离忽必烈建元近半个世纪之前的事。随着元军南下,元廷立刻下旨禁止了南宋境内朴买商税的行为,已达成的朴买限时解除。所以元朝根本不存在宋代那样典型的包税制。
(至元)十九年十月,定商税三十分取一。节文:诸色课程已有定额,有司差人恢办,增者迁赏,亏者陪偿黜降,已有定法。不许诸人添荅扑买,已扑买者截日罢去,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至顺《镇江志》卷六)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刚刚即为的元成宗又再次重申了关于商税朴买的禁令。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钦奉诏书,内一款:诸处酒税等课已有定额,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若于额上办出增馀,额自作额,增自作增。仍禁诸人扑买。(《元典章》圣政卷二,典章三)
朴买商税消失的同时,元朝诸色户计制度的建立使得官营手工业愈加稳固,随着社会市场化程度的降低。其他在宋代开放买扑的经营门类也大多消失,总规模严重萎缩。例如食盐的生产与销售在元朝从未承包与社会资本,元朝政府对食盐的经营,是所有官营生产中最成功的门类——盐课长期成为元朝货币收入的主要来源,商税与之相比,甚至也仅为其零头。对于一些经营困难,在破产边缘的官营手工业,元廷才考虑让民间资本“买扑”生产,或干脆任民人自主经营,坐收课税,这类产业以矿业为主。例如《元史·食货志》中的这些例子:
朱砂、水银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户于吉思迷之地采炼。在湖广者,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朱砂一千五百两,罗管赛包纳水银二千二百四十两。潭州安化县每年办朱砂八十两、水银五十两。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乌马儿采之。在会川者,二十一年,输一千余块。此朱砂、水银、碧甸子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
银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在云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于望云煽炼,设从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开聚阳山银场。二十九年,遂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在辽阳者,延祐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眼,立提举司办课。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宁南剑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炼。在湖广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每年输银三千两。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课银三锭。四年,李珪等包霍丘县豹子崖银洞,课银三十锭,其所得矿,大抵以十分之三输官。此银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元史》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三)
一些官产中的河湖,也存在承包与富户的情况,这些都是宋代广泛存在的扑买制度的孑遗。苏天爵任南台御史时,曾在湖北处理过因承包湖泊不成而诬告管事官员的地方豪强。
澧之齐氏,沅之曹氏、骆氏,靖之唐氏,并雄于赀,而善持吏短长为民害。齐因湖泊官不听其扑买而污以他事;曹与骆有罪例当施粉壁,着其过恶,遂藏去省檄,以灭其迹;唐以白身为黄平府判官,追夺之令下而拒不纳。公至,吏始克举其法,无所避。(黄溍《苏御史治狱记》,《金华黄先生文集》卷十五)
简要解释一下,首先,将宋代盛行的“买扑”(或称“扑买”)制等同于“包税”是完全错误的,买扑的本质是所有承包制度的泛称,内容十分广阔。有宋一代,从官营的酒、盐、茶、醋、坑冶、河渡产业,到政府采购,再到官田经营,都广泛存在着私人资本承包的买扑现象。这些可以被私人资本承包的领域中,只有“扑买商税”属于典型的包税经营。北宋时,政府将年课一千贯以下的税场开放买扑,以节约行政资本,而后有交易功能的祠庙与乡村土市也出现了买扑。南渡之后,商税买扑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达到了鼎盛。
扑买经营在古代的出现,是社会的高度市场化伴生的。然而与大众的刻板印象大相径庭的是,元代并不是一个市场化“空前繁荣”的社会,不少生产门类也倒退至唐代宋初官本垄断的生产模式。其总体市场经济的规模与宋代相比萎缩极大,这一点的直观体现是税场与市场数量的减少。诚然太宗朝曾有商人“扑买天下课税”的情况,但那是离忽必烈建元近半个世纪之前的事。随着元军南下,元廷立刻下旨禁止了南宋境内朴买商税的行为,已达成的朴买限时解除。所以元朝根本不存在宋代那样典型的包税制。
(至元)十九年十月,定商税三十分取一。节文:诸色课程已有定额,有司差人恢办,增者迁赏,亏者陪偿黜降,已有定法。不许诸人添荅扑买,已扑买者截日罢去,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至顺《镇江志》卷六)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刚刚即为的元成宗又再次重申了关于商税朴买的禁令。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钦奉诏书,内一款:诸处酒税等课已有定额,商税三十分取一,毋得多取,若于额上办出增馀,额自作额,增自作增。仍禁诸人扑买。(《元典章》圣政卷二,典章三)
朴买商税消失的同时,元朝诸色户计制度的建立使得官营手工业愈加稳固,随着社会市场化程度的降低。其他在宋代开放买扑的经营门类也大多消失,总规模严重萎缩。例如食盐的生产与销售在元朝从未承包与社会资本,元朝政府对食盐的经营,是所有官营生产中最成功的门类——盐课长期成为元朝货币收入的主要来源,商税与之相比,甚至也仅为其零头。对于一些经营困难,在破产边缘的官营手工业,元廷才考虑让民间资本“买扑”生产,或干脆任民人自主经营,坐收课税,这类产业以矿业为主。例如《元史·食货志》中的这些例子:
朱砂、水银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户于吉思迷之地采炼。在湖广者,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朱砂一千五百两,罗管赛包纳水银二千二百四十两。潭州安化县每年办朱砂八十两、水银五十两。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乌马儿采之。在会川者,二十一年,输一千余块。此朱砂、水银、碧甸子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
银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在云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于望云煽炼,设从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开聚阳山银场。二十九年,遂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在辽阳者,延祐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眼,立提举司办课。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宁南剑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炼。在湖广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每年输银三千两。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课银三锭。四年,李珪等包霍丘县豹子崖银洞,课银三十锭,其所得矿,大抵以十分之三输官。此银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元史》卷九十四·志第四十三)
一些官产中的河湖,也存在承包与富户的情况,这些都是宋代广泛存在的扑买制度的孑遗。苏天爵任南台御史时,曾在湖北处理过因承包湖泊不成而诬告管事官员的地方豪强。
澧之齐氏,沅之曹氏、骆氏,靖之唐氏,并雄于赀,而善持吏短长为民害。齐因湖泊官不听其扑买而污以他事;曹与骆有罪例当施粉壁,着其过恶,遂藏去省檄,以灭其迹;唐以白身为黄平府判官,追夺之令下而拒不纳。公至,吏始克举其法,无所避。(黄溍《苏御史治狱记》,《金华黄先生文集》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