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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下本案,我方的欺诈主张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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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结合非法证据等科普后。
1-0、数量欺诈(隐瞒、夸大商品数量),已于下单时发生。
1-1、下单后的被告行为,如坚持主张不实发货数量、承认商品链接未规定数量等,证实了欺诈的客观存在。
1-2、认为欺诈不具免责性,即未履行欺诈前原有义务下,欺诈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无法免除。
1-3、见3的内容,拒绝发货的事实。
——小结,本案诉讼中,书院从一审起,就刻意回避数量欺诈问题。
2-0、关于无效的主张途径:
2-1、虚假表示&可撤销,在淘宝行使撤销权前, 单方虚假、同谋虚假等损害善意第三人权益,亦使之法律无效。
2-2、违背公俗良德1,欺诈行为的本质。
2-3、违背公俗良德2、违背法律,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切入。
——小结:2-2、2-3同p/9022609696(2L楼间)总结内容。
3、无论2相关的是否进行效力判定,
基于被告于(1月11日)新会介入后,表示同意按正常数量之同时,非法侵害消费券权益之事实,
皆合其后拒绝发货的事实,证明其“同意”之虚假(虚假表示);
即1-2,拒不发货的事实,已然证明了被告数量欺诈行为的闭环。


IP属地:上海1楼2024-05-20 12:30回复
    稍许通过上海法网,向律师咨询了民事欺诈的免责相关。
    回复是,法律上仅规定了是否属于欺诈,不存在免责的规定(说法)。
    其余,在未科普到其它内容前,同1-2内容。


    IP属地:上海2楼2024-05-20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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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认为就能解释,
      为何本案判决中,始终刻意回避数量欺诈问题;
      即一旦认定欺诈行为的客官存在,就不存在免除对应责任的情形
      ——履行了原义务,或是当事人和解、致使原义务发生变化。


      IP属地:上海3楼2024-05-20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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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原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上述材料及拟申请的证人均与本案争议处理缺乏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诉人的相关申请均不予准许。」
        结合3L内容:
        1、判决推导:订单隐瞒商品数量,不属欺诈。
        2、一审采纳的证据(给被告免责),二审反倒是认为“与本案争议处理直接关联”。


        IP属地:上海4楼2024-05-2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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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原文: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知晓涉案商品因疫情原因在发货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原告此时并不存在错误认识,被告在双方合同订立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知晓涉案商品因疫情原因在发货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段的扭曲,这里不说了。
          “合同订立过程中”,此处显然只说“疫情”,未包含“数量欺诈”。
          ——结合4L,一审不论“合同订立时”的数量欺诈,二审拒绝对“合同履行中”相关进行举证、核实,滑稽!


          IP属地:上海5楼2024-05-2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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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科普关键词:缔约过失、恶意磋商、合同诈骗。(以下贴文百科内容)
            「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
            「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后者明确表达了,“签订”与“履行”2个部分;
            前者明确表达了,“协商合同”属诈骗行为
            ——即解析本案,被告以骗取“签订”行为为目的,进行“协商合同”


            IP属地:上海6楼2024-05-2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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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分析」——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4)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


              IP属地:上海7楼2024-05-2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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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民事欺诈行为——百度百科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中存在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


                IP属地:上海8楼2024-05-2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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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认定民事欺诈是否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最高检察院
                  「欺诈损害的是表意人的自由决策,属于动态的交易安全,虽然受欺诈方基于欺诈作出的意思表示最终导致的也是财产权利的变动,但欺诈人的目的是让受欺诈方作出相应意思表示而非财产变动本身」、
                  「欺诈损害的是表意人的自由决策权,是一种机会和起点的公平,欺诈人是否真正获利和受欺诈人是否实际受损不是欺诈的必要构成要件」
                  ——与6L、7L呼应,即意思表示的行为、订立合同。
                  「提高欺诈证明标准的误区...」


                  IP属地:上海9楼2024-05-2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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