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吧 关注:378贴子:2,112
  • 5回复贴,共1

控诉“书院”欺诈!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RT,
A、法律引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
B、控诉:
故意隐瞒“书院”非依法进行之真实情况,致使诉讼当事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发起诉讼之意思表示。


IP属地:上海1楼2024-01-05 23:38回复
    补充:
    检察院、最高院的网上通道基本都是废的
    ——前者除了“建议XX”。
    实际可以使用的是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
    ——不过部分地区可能无法使用,只能从省级别发起
    ——且可能附件无法上传。
    ps.书写内容注意标点符号,部分被认定为非法字符。


    IP属地:上海2楼2024-01-08 16:06
    收起回复
      认为:
      如2L实质运作,可通过引发“监”字号,发起“再”字号。
      “抗诉”实质网上无通道,需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至对应检察院第一分院。


      IP属地:上海3楼2024-01-14 07:33
      回复
        补充(上海)通道:以作地方参考
        http://www.sh.jcy.gov.cn/上海检察,但“网上信访”仍指向12309。
        http://www.shpudong.jcy.gov.cn/浦东检察,“公益诉讼举报”为单独功能,或可使用。


        IP属地:上海4楼2024-01-18 10: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