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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1、无视法律条文,拒绝依法宣判。
2、选择性采纳证据、证言。
3、以无关联拒绝相关证据、法律程序。
4、以名为实,无视证据等证明力。
5、采纳虚假表示等不具备法律效力之内容。
ps1.据上,对相悖、无证明力、虚假内容,不仅不主动核实
——更进一步,通过拒绝调查取证、证人传唤、第三方撤销权、追加诉讼当事人等法律程序,侵害当事人权益。
ps2.据上,证据且分三六九等,下端的事实,是无法对上端“鸭脖”进行“下克上”的。


IP属地:上海1楼2024-01-02 10: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