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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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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政策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1.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口径
1、设备、器具范围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2、购进的概念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4、购进时点确认原则
企业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5、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提醒注意】
1.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2.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因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三、申报享受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IP属地:河南1楼2023-11-08 09: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