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释法不清,没有事实依据和推断过程,主观臆测,简单粗暴,错上加错,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高文忠庭长根本就没有审查我们提交的举证材料,故意对我们提交的查清事实真相申请书和质证意见等举证材料置之不理,在我们提交举证材料的同时,制作案件裁定书,其目的就是袒护原告,害怕我们提交的举证材料对原告不利,所以凭自己的主观推测和原告的一面之词进行判决,更为甚者,高文忠把与本案无关的原告提供给法院没有庭审质证的材料作为判决依据,违反法律规定;裁定书对事实描述不清,寥寥数语,释法不清,其中“实际情况是孙红秀向徐慎德借款用于偿还申请人由滕州市聚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与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这个推断结论是如何得出的?裁定书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说明和推断过程,这个“其他债权人”是谁?整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有什么证据?对上述问题,裁定书均没有任何描述,对徐慎德的资金给付过程,这一核心过程却演绎出了三个不同的版本,自相矛盾,漏洞百出,谎言越撒越大,欲盖弥彰。一是徐慎德在一审起诉状中说他把现金65万元直接给孙红秀了;二是在一审庭审中,他又改口说把钱给王慧林的担保公司了,不是一次给的,分三四次给的,担保公司把钱给孙红秀了;三是王慧林向法院和检察院提供了4份孙红秀签名的借款借据和合同等,出借人为魏延连、张丽华、王伟、周晓光等4人,说是借新还旧,借了徐慎德的钱还了魏延连等4人的所谓的孙红秀的借款。高文忠包庇徐慎德和王慧琳的虚假诉讼案,其用意昭然若揭,高文忠用被害人被逼迫胁迫(有郭继胜和张爱民的证人证言)受害人所写的还款计划倒推借款的成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简单粗暴进行枉法判决,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这一虚假诉讼案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一审和二审竟然得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