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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占永久农田建房。霸占集体管道高价收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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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国家发布的2022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指出,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在耕地建设保护方面,更是出台了一系列硬举措: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既然国家已经划定了红线,东平县接山镇下套村2017年在距离红线界桩‘永久性基本农田界桩’附件却建起了占地一万多平方的厂房,国家2015年投资千万元改造的良田。基础设施毁坏殆尽,

一、下套村山多平原地少,国家没有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前该宗土地及下套村部分低度坡山地都是基本农田(土管局有图片为证),
国土资发〔2014〕128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中 (三)重点推进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省(区、市)按计划有序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属泰安市管辖)在106个重点城市之列。既然2015年年底就划成了“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那么该宗土地也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列,养殖场是2017年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也就明确了:建厂时该地就已经是永久性基本农田!并且是国家刚刚投资千万改良的永久性基本农田。

二、厂房土地是怎么来的?
下套村位居东平县东部,因山多平原地少,周围全是山而得名,人均不足半亩平原地,因此平原地成了村民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村全部平原地及部分坡度低的山地都在基本农田保护之列,2015年国家投资近千万元将下套村基本农田改造成高标准农田,打井、修路、架桥、埋设地下管道等。并埋设了“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2016底基本完成,路修直了,地块规划成方。因部分土地存在边角划归另一方地、土地不均衡,各村民小组对改良好土地依据改造前的面积重新调整。调整完毕后多出了5.8亩土地。多出的5.8亩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1、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及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按规定,该宗土地即使承包也应该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承包”。

2、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下套村2017年初有近120新出生人没有地,因此该宗地应该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该宗土地下套村“两委”即没有召开“两委”会,(有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证实)也没有召开村民会经过三分之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更没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发包,5.8亩地而是被村干部霸占据为己有了并建了厂房(当时村主要负责人因违纪被撤职)就这样国家投资刚改造完的高标准农田。在建房时全部毁坏,同时村干部自己打井接在国家投资埋设的管道叫村民高价用自己钻井浇地。国家、集体机井闲置,集体的资产就这样被村干部霸占。
无论是抢来的土地,还是以权谋私霸占的集体财产,都是违法的,既然土地是违法的,那么在土地上建什么建筑都是违法的。
下套村几百多亩山地,几千亩荒山,为什么不占用荒山薄地,山坡,而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这是2016年埋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界桩)
既然2015年年底就划成了“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那么该宗土地也在“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列,5.8亩土地是2016年霸占的,其他流转的土地是2017年流转的,养殖场是2017年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也就明确了:
1,利用非法手段霸占的土地。
2,占用的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之内的土地(界桩就在养殖场旁边)。
养殖场是怎么建成的
在距离养殖场西南角40米处的地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界桩赫然在目,

如此庄严的界桩,摆在这里和养殖场对比彰显滑稽,是谁有这么大权力改变了土地性质。改变土地性质依据的法律是什么。如果没有改变土地性质,根据相关法规就是违建,既然是违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楼2022-12-06 08:1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