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尸案找到尸源,案件就等于破了一半。因为碎尸案常常是熟人所为。而本案较为奇特的一点是凶手下了苦工骨肉分离,切2000多块,却不另行处理头颅,面部未毁。这表明凶手并不害怕暴露死者身份,看不出有隐藏自己和受害人相熟的这一意图。另外警方大量调查受害者社会关系无果,以及抛尸时显露出的一些随意性和暴露性,基本可以确定为陌生人随机作案(或者双方关系不被其他人知道)。
不相识还要碎尸?还选择在自己的场所里作案?可能表明:
1、凶手极度的愤恨。表现在对尸体的过度破坏行为。可是双方并不相识啊,当然不会是由于情感、纠纷、世仇等引起的杀意。那么还有一种可能: 刁爱青只是代偿者,凶手将刁爱青做为TA发泄愤恨的工具。(常见于心理淤积成疾、已形成不正常人格的犯罪人)
2、凶手享受这个过程。既是享受这个过程,那么凶手在处理尸体时既要做到井井有条,还要保持过程的整洁性。不是说这个凶手在处理尸体时表现出较为强大的规则感吗?甚至还有点强迫症。这是某类变态型杀手的特性——追求完美主义,因为这是自我证明的唯一方式。
(注: 第1点提到的极度愤恨的凶手也可能会有规则地进行碎尸的。如果是针对有关联的受害人进行报复,极度愤恨下尸体可能会毫无规则、一片狼藉;但如果受害人与自己毫无关联,只是自己的一个代偿对象,那么凶手会把受害人视为发泄欲望的工具,是可以有规则地碎尸的。因为这种愤恨并非一瞬间产生的,而是经年累月渗入自己的人格里,形成了TA常态型的欲望,凶手可以异常冷静地发泄愤恨。)
3、凶手碎尸只是一种延续行为。或许凶手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碎尸,而在于碎尸之前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自保才做出的碎尸、抛尸行为;亦或是凶手通过一番考量后视碎尸为一种成本,一种满足其他欲望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在凶手自己的盘算里,TA认为是值得的。
(哪种可能性最大?个人认为是前两种。当凶手在引诱刁爱青进入第一现场时,碎尸、抛尸是一项必定要考虑且必定要实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