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吧 关注:10,284贴子:14,586
  • 0回复贴,共1

外卖行业的用工模式及个税解析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过去五年我国外卖行业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到2019年底,外卖产业交易额突破6000亿,网络外卖注册用户近4.7亿,外卖成长为仅次于电商的朝阳产业。2018年,中国外卖产业的渗透率为10.8%,到2019年第三季度,这一数据已提升至15.9%。截至2019年6月底,美团配送已在全国设立了近万家配送站点,为全国360多万商户和4亿用户提供服务,覆盖全国2800多个县市区。
行业发展面临的争议焦点:
目前这种新型用工模式存在不少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因为个案差异,签订合同或实际用工的不同而出现“同类型案件不同判决”的司法裁决,我们以下面六个案例分别代表不同的司法观点逐一进行说明:

法院裁判观点
案例一: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害的,平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骑手是否在履行职务行为?
根据两被告关于闪送服务平台快递业务的进行流程以及快递费用分配方式的陈述,并结合两被告提供的闪送员合作协议的内容,可看出被告丁某某系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注册成为闪送员后,自主进行快递业务的选择和承接,工作时间自由支配、场所不固定,同城必应公司对丁某某无考勤、限定工作时间、地点等管理要求丁某某用于工作的车辆系由其自备,工服系由其自主决定向同城必应公司购买,被告同城必应公司未向丁某某提供固定劳动场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另外,被告丁某某获得收入的金额不固定、也无规律可循,其收入与接送快递业务量直接挂钩,实为快递服务费的分成,并非同城必应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原告陈述同城必应公司为闪送员不定期提供工服、冷藏箱、背包等可以看出丁某某与同城必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丁某某认为其受同城必应公司管理,由同城必应公司支付报酬,与同城必应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因同城必应公司与丁某某不存在雇佣或者劳务关系,且同城必应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故原告要求同城必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丁某某系直接侵权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和案例三:自备送餐交通工具,通过手机软件平台进行接单、取单、送单的骑手与平台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鑫兴公司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工资如何给付以及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合同,从劳动地点来看,张某某工作时需要自备送餐交通工具,通过手机软件平台进行接单、取单、送单,并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对于送餐工作的安排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其与鑫兴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关系。从劳动过程来看,鑫兴公司对于张某某等骑手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要求,仅是通过网络平台考核张某某的工作成果作为发放工资报酬的依据,并不考核其工作过程。从工资给付方式来看,鑫兴公司按单支付提成给张某某,以送单量计酬,与张某某的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没有底薪、按单支付报酬的给付方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综上,鑫兴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用工形式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因此,鑫兴公司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配送员与平台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黎某某在送餐服务过程中,需遵守农粤公司的规章制度,身着统一制服,对外代表公司,即其在工作时间内需接受农粤公司的管理。另农粤公司系按照黎某某完成的订单数量及成效向黎某某按月支付报酬,黎某某对于每单的配送费用并无议价权,仅以其付出的劳务获取相应的报酬。且农粤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也已自认其与黎某某系雇佣关系,据此,本案中农粤公司与黎某某的关系更符合提供劳务法律关系的特征。农粤公司主张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应不予支持。
案例五:雇佣骑手的公司须对骑手履职过程中造成的第三方交通事故责任,在超过保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趣送公司系被告黄某某的雇佣单位,被告黄某某在履职期间致人损害,被告趣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被告趣送公司提交了被告黄某某签署的承诺书,但该承诺书意在规避法律责任,且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权利人(即伤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趣送公司作为被告黄某某的雇佣单位,应对原告朱某某超出保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六:众包平台的运营公司并非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公司,外卖骑手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故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众包外卖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故众包平台的运营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而外卖骑手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众包平台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本案中,众包平台公司在招聘外卖骑手时,对外卖骑手的条件作出了要求,骑手在进行外卖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外卖骑手期间其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获取的报酬是A某的主要劳动收入,故众包平台公司与骑手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当前平台与骑手之间关系选用的商业模式
通过调查发现,外卖行业目前有四种用工模式,分别是:自营骑手,劳务派遣骑手,代理商骑手,APP众包骑手,坤税律师就这四种用工模式做了进一步探讨。
1、自营骑手(稀少):外卖平台的实际控制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目前这种用工模式占比很小。
代表公司:美团,麦乐送

坤税观点:外卖平台企业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 为骑手发放薪资,并代扣代缴个税和社保。以美团为例,美团与骑手之间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形成劳动关系。依据《税收征管法》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做出相应处罚。
2、劳务派遣骑手(稀少):劳务派遣公司将骑手派到外卖平台进行配送服务,目前这种用工模式占比很小。
代表公司:美团,饿了么

坤税观点:骑手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三方公司将骑手派到外卖平台进行配送服务,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为骑手发放薪资,并代扣代缴个税和社保,依据《税收征管法》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做出相应处罚。
3、代理商骑手(运用最为广泛):外卖平台将部分地区的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代理商公司合作,由代理商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这是目前最为广泛的用工模式。
代表公司:美团,饿了么,宅急送

坤税观点:外卖平台与代理商是劳务外包关系,第三方代理商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代理商为骑手发放薪资,并代扣代缴个税和社保。
如果代理商分包公司将业务承包给个体户骑手,骑手按照合同缴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个体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通过核定缴纳个税;如果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按照合同取得一定所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个体户自主缴纳社保。
4、APP众包骑手(运用广泛):即通过外卖平台的关联APP成为骑手,自己选择时间接单配送,这是目前逐渐被广泛采用的用工模式。
代表公司:美团,饿了么,蜂鸟

坤税观点:骑手在APP众包平台注册成为骑手,自己选择时间接单配送,外卖企业通过众包平台(SAAS平台)按接单数量支付佣金给骑手;众包平台公司为骑手做个税的代扣代缴,并提供纳税证明给骑手,但没有义务为骑手缴纳社保。
坤税评议:根据中研产业研究院《2020-2025年中国快递行业市场前瞻与未来投资战略分析报告》,在疫情期间的两个月内,全国美团外卖员新增了 58 万人,而且上涨的趋势还在继续。研究机构统计,现在中国的外卖员、快递员从业总人数竟然高达 1000 万人,其中包括兼职人员。
在2020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高小玫建议加快灵活就业立法进程。她认为,虽然灵活就业的概念在政府文件中已出现约20年,却至今未全面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劳动规范、劳动保障无法可依,因而也成为劳动纠纷的高发区。
劳动者在签署灵活用工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相关条例,正确签署一份有法律保障的电子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文本与电子签名达不到电子签名法规定的要求,那么这样的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灵活用工模式增加了就业者的选择权,对传统的用工模式造成很大的冲击,对其用工模式实施怎样的法律界定将深远影响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用工模式##个税解析#


1楼2022-05-27 10: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