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时该固定资产作价为8000万元,取得乙公司的80%股权;现甲公司将持有8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日该80%的股权公允价值10000万元,甲公司聘请了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筹划方案。
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筹划方案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价为8000万元,因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可以在计算所得时扣除,所以本次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
律师解读:
一、收入的分类及确定的税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详细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围,即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为转让财产收入;该实施条例将股权转让所得明确地分为转让财产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规定确认收入,扣除合理支出,进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筹划方案,该转让财产收入为8000万元;但在没有相关依据支撑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将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即对财产转让收入金额进行调整,将财产转让收入按10000万元进行确认,企业将会面临补缴税款及征收滞纳金的风险,甚至可能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二、股权转让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所解释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该《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以现金方式投资可扣除的成本为购买价款,如果以现金以外的方式投资则可扣除的成本为该资产投资时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依据《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案可扣除的成本应为固定资产投资时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方案直接以当时的作价8000万为扣除项金额,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未进行价值评估本身系违反《公司法》相关之规定,同时也造成在甲公司股权转让时缺乏相关证据依据来支撑原投资价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会对甲公司应纳税额进行核定,从而导致其应纳税额不可控,当然企业面临补交企业所得税及征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在所难免,该税务筹划方案并没有给企业带来合法节税的效果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转让所得额的确定的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据此规定,企业应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中所属份额。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的计算起点不要再想着从次年的6月1日开始计算,相关文件已经废止,滞纳金的计算起点应当从预缴税款应纳之日起计算。
税务筹划必须是在活动发生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仅是指税负最轻,还包括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税法制度还在不断完善,金税四期将会上线,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事后风险、将企业置身于风险之中的税务筹划方案终将会被法制社会遗弃。#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税务风险#
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筹划方案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价为8000万元,因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8000万元,可以在计算所得时扣除,所以本次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
律师解读:
一、收入的分类及确定的税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详细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围,即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为转让财产收入;该实施条例将股权转让所得明确地分为转让财产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规定确认收入,扣除合理支出,进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筹划方案,该转让财产收入为8000万元;但在没有相关依据支撑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将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即对财产转让收入金额进行调整,将财产转让收入按10000万元进行确认,企业将会面临补缴税款及征收滞纳金的风险,甚至可能还会涉及刑事责任。
二、股权转让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所解释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该《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以现金方式投资可扣除的成本为购买价款,如果以现金以外的方式投资则可扣除的成本为该资产投资时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依据《所得税实施条例》本案可扣除的成本应为固定资产投资时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方案直接以当时的作价8000万为扣除项金额,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未进行价值评估本身系违反《公司法》相关之规定,同时也造成在甲公司股权转让时缺乏相关证据依据来支撑原投资价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会对甲公司应纳税额进行核定,从而导致其应纳税额不可控,当然企业面临补交企业所得税及征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在所难免,该税务筹划方案并没有给企业带来合法节税的效果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转让所得额的确定的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据此规定,企业应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中所属份额。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的计算起点不要再想着从次年的6月1日开始计算,相关文件已经废止,滞纳金的计算起点应当从预缴税款应纳之日起计算。
税务筹划必须是在活动发生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仅是指税负最轻,还包括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税法制度还在不断完善,金税四期将会上线,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事后风险、将企业置身于风险之中的税务筹划方案终将会被法制社会遗弃。#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