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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博主爆料卸妆油宣旧发新,成分不同:更新换代还是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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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有带货博主和网友爆料:众多博主“种草”推广的肤见卸妆油,与消费者购买后收到的卸妆油并非同一产品,尽管两者外观设计一模一样。
同一品牌的同一外观设计的卸妆油,却不是同一产品。厂家表示是更新换代,为了更好的体验,用户用过之后却并不买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卸妆油在生产、宣传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博主需要担责吗?欢迎阅读并在评论区讨论。
据爆料称,众多达人博主宣传推广的肤见卸妆油为老版本“30粒盒装版”(备案名称:肤见安肌净柔卸妆油”;备案编号:京G妆网备字2020005552),在该产品中,“山茶花籽油”在成分表中位列第一;而消费者实际收到的所谓“新版本”卸妆油为40粒袋装(备案名称:“肤见安肌净柔洁颜油”;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0214),其成分表中,棕榈酸乙基己酯位列第一,而主打的“山茶花籽油”成分已排在第三位。

对此,有消费者发出质疑:新版成分发生变化,其之前宣传的山茶花籽油由原来的的第一排至第三,并且新加入合成酯。事后品牌方回应:“由于新版卸妆油(2代安瓶“小油弹”)产品配方调整,沟通与传达不尽清楚和充分,对消费者、达人产生了误导。”

据品牌方介绍,之所以会更改配方添加棕榈酸乙基己酯和PEG-20甘油三异硬脂酸酯,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反馈的肤感可以“更加清爽”的问题,并且称,新版添加了合成酯,而要想达到使产品水润的目的,添加量一定要充足,其并没有减少山茶花油的含量,只是合成酯的含量更多。
然而,消费者们对此似乎并不买账:

请问宣传与售卖物品不一致,为宣传物品的“更新换代”,属于欺骗消费者吗?
宣传与售卖物品不一致,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带货博主宣传的卸妆油成分与消费者收到的卸妆油成分不一致,如果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之嫌。
根据带货博主,品牌方在带货前并没有告知产品配方有调整,只说明这个产品出的新款外包装变了(盒装到袋装)、价格更便宜了。但是博主两代产品都收到了,成分变化从成分表直接可以看到,其是否有失职之嫌,没有充分了解产品就进行宣传推广?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目前,带货博主的法律身份一般会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其没能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销售商品卸妆油的产品信息,有失职之嫌。

如果品牌方涉嫌欺骗消费者,博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如果品牌方涉嫌欺骗消费者的,购买该卸妆油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品牌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博主要求赔偿。博主在赔偿后可以向品牌方追偿。
(作者: 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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