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北周武帝天和元年(公元566年),“筑武功、斜谷、武都、留谷、津坑诸城,以置军人”(《周书·武帝纪》),府兵和府兵的家属,虽然在渭水上游有了定居的地区,但不从事耕作,兵民分治的情况,也还没有改变。所以在北周武帝建德二年(公元573年),募百姓充当府兵时,也还宣称“除其县籍”(《隋书·食货志》),说明当时兵民仍是分籍的。不过从这时起,已“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府兵已经招募均田农民来充当,军队已经对均田户开门,所以“是后夏人(汉民)半为兵矣”(《隋书·食货志》),说明府兵制已经开始和均田制结合在一起,均田户固然未必都是府兵,而府兵必然是均田户了。但是尽管如此,军民还是异籍的,所以在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的诏令中,有“初令军、人(民字避讳所改)以二十一成丁”(《隋书·食货志》)的话,军民并提,即因军民异籍而言。到了隋开皇十年,就下令“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隋书·高祖纪》),府兵户的户籍就和一般编户齐民的民籍统一起来——兵民共籍了,这正是府兵制和均田制进一步结合的必然结果。
隋开皇十年以后,军民虽不分籍,可是从后来隋炀帝“增置军府,扫地为兵,自是租赋之入益减”(《隋书·食货志》)几句话看来,仍旧和西魏、北周时一样,军人是可以免除租调的。军人可以受田而免除租调,这是和一般均田户明显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