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申请材料。高校设置包括新增设立高职学校、新增设立普通本科学校、新增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设立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独立学院转设、同层次更名,以及技师学院、成人高校改制等具体事项,各高等学校、相关申报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事项,对照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文件和支撑材料,并附办学条件表。
(二)明确申报主体。拟纳入规划的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其中,市属高校和省直部门属高校分别由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国有企业所属高校由国有企业提交申请,省教育厅直属高校由高校直接提交申请。拟纳入规划的民办高校,由学校举办者或社会申报方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独立学院转设事项原则上由举办高校和社会举办方共同提出申请。
(三)按时提交材料。请各高等学校和相关申报方,将申报材料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不超过100页),在封面加盖学校(单位)公章,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交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以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PDF版同时发送至hbsjytfzghc@163.com邮箱。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组织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设置事项,组织省高评委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听取高等学校和相关申报方关于前期准备、建设方案以及下步工作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在专家论证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高等教育发展需要,择优纳入《设置规划》。专家评估论证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及时备案实施。《设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省教育厅将提请省政府审定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全国高评委进行评议,我省根据评议意见对《设置规划》进行调整,再报教育部备案。各高等学校和相关举办方按照备案后的《设置规划》,有序做好高校设置工作。
(一)准备申请材料。高校设置包括新增设立高职学校、新增设立普通本科学校、新增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增设立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独立学院转设、同层次更名,以及技师学院、成人高校改制等具体事项,各高等学校、相关申报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报事项,对照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文件和支撑材料,并附办学条件表。
(二)明确申报主体。拟纳入规划的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其中,市属高校和省直部门属高校分别由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国有企业所属高校由国有企业提交申请,省教育厅直属高校由高校直接提交申请。拟纳入规划的民办高校,由学校举办者或社会申报方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独立学院转设事项原则上由举办高校和社会举办方共同提出申请。
(三)按时提交材料。请各高等学校和相关申报方,将申报材料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不超过100页),在封面加盖学校(单位)公章,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交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以送达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PDF版同时发送至hbsjytfzghc@163.com邮箱。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组织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设置事项,组织省高评委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听取高等学校和相关申报方关于前期准备、建设方案以及下步工作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在专家论证基础上,综合考虑我省高等教育发展需要,择优纳入《设置规划》。专家评估论证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及时备案实施。《设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省教育厅将提请省政府审定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全国高评委进行评议,我省根据评议意见对《设置规划》进行调整,再报教育部备案。各高等学校和相关举办方按照备案后的《设置规划》,有序做好高校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