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0年11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终裁:A. 原产于或出口自巴西、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南非和乌克兰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出口价格乘以77%确定;B. 原产于印度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出口价格为乘以77%确定,补贴率为3150卢比/公吨。上述裁决确定的正常价值和补贴率自2010年11月16日起正式生效。
2010年11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终裁:A. 原产于或出口自巴西、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南非和乌克兰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出口价格乘以77%确定;B. 原产于印度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按照出口价格为乘以77%确定,补贴率为3150卢比/公吨。上述裁决确定的正常价值和补贴率自2010年11月16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