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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认证,招投标,政府采 聊v:zlc-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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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通知》第三款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完善,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时,享受“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待遇。


1楼2020-04-11 09:4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