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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违法侵占校产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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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文大学成立于1984年,1996年以1680万元拿下顺义区空港工业区40余亩土地,兴建了可同时容纳2000名学生的校区。2001年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示,学校的有形资产估值为5360万元、无形资产估值为7362万元,扣除负债875万元,总估值为11847万元。在配套的资产评估与体制改革方案报告书中列出的有形资产包括该校顺义校区40余亩的校园占地、26000平方米的校舍面积以及位于朝阳区西坝河的合计约3000平方米办公楼、住宅等。
  同时,报告书引用教育法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学校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拥有对北京人文大学的学校资产(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其全部资产应当用于学校的办学和发展”。


1楼2019-08-05 18:37回复
    位于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34号楼的原北京人文大学西坝河办公楼共计1895平方米,是北京人文大学举办权转让前投资1000多万元建设的。但天眼查系统显示,目前该校的产归属于新疆天恒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办公楼的市场估值近亿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原属于北京人文大学市场价值约1700万元的五套住宅,被周某波以总价100多万元的极低价格转让给了他和吴某强持股并控制的北京世纪博杰科贸有限公司,从而将五套房子据为己有。
      上述校产,被明确记载在2002年登记造册的北京人文大学固定资产实物账内,同时在举办权转让前的校产评估报告中也有详细记载,这些校产现估值数亿元。2006年,周某波以北京人文大学的名义,用学费收入购入延庆校区,但该校产如今并不在北京人文大学名下,而是被周某波2013年剥离至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学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了股东的个人私产。该校园目前的市场估值不低于6亿元。


    4楼2019-08-05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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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评析
        依据上述材料,笔者认为,这是一起民办学校举办者涉嫌侵占校产的典型案例。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土地划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多方面,民办学校享有特定的照顾;而在校产管理、办学收益、办学经费等多方面,民办学校也都有特定要求。
        在土地划拨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楼2019-08-0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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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用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只能用于院校基础建设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批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据此,周某波及其合作伙伴吴某强将北京人文大学、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的办学用地变成了医院,从中获利巨大,显系法律所严禁。


        7楼2019-08-0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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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进一步明确了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在法人财产权制度下,举办者的财产与学校的财产相分离成为权利的内在要求。据此,举办者对学校的财产没有直接支配权,甚至不能以举办者的名义动用学校的一颗螺丝钉。否则,举办者任意挪用、侵占学校收入或财产的行为就将构成对法人财产的非法侵占,严重者会触犯刑律。
            据此,周某波及其合作伙伴吴某强无权买卖校产。这既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在他们与北京人文大学签署的合约、北京人文大学的办学章程中也有明确界定。从案例来看,他们先是低价转卖校产到所控制的公司,再将受让校产的公司高价转让给他人,这严重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精神,已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 尤晓岚


          10楼2019-08-0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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