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跟据本人多年亲身体验为法律添言,笔者文化不高法律知识薄浅请不要见怪。现所实施的有关法律条款应综合化,明细化一点,使广大群众好理解,虽说现在是法治社会,说现实点真正种地的农民,企业职工,建筑工人不可能每天搂着法律书籍条款去研究分析。但他们一旦遇到涉法问题又离不开法条解决。可司法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为民排忧解难公正执法,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可也有一少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党和人民赋于他的权力在法律条款上钻法律空子,玩文字游戏来掩盖行贿受贿问题,也有包庇同行同事的错案不肯纠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所发布的;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法释(2009)39号文件和最高法办公厅法办(2005)4I5号文件(以下简为39号和415号)绝大部分人认为415号是复函,也就是继39号文的补充应当合并使用执行。而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的解释却说:39号文件让复制的卷不包括刑事,行政,和赔偿案子的卷,而415号文件虽然说包括刑事案但又没说也可复印。就这样我一个普通刑事申诉案不隐私不国密终结归档申请查阅本案正卷(公安侦查卷)被法院拒绝就是查阅法院也要附加条件:必须持公安局介绍信,我认为法院无论处于什么目的他们玩文字游戏抠文字忒能忽悠人了。我认为在申诉阶段当事人与司法工作人员相比较在法律意义上当事人属于弱势方,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权归法院。特别是文化底的当事人,口才不行怛也没有到关键时一句话顶回去了。所以说如果将文件综合,明细使人人一目了然,这不光是起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大量经济开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