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积分落户填报中,大家对于自住房的填报时间有各种争议,很多人最终选择了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契税缴纳时间、实际入住时间等时间节点作为自住房的起始时间。7月30日之前,由于房产数据审核难度较大,系统仅仅针对房产的有效性进行了审核。针对自住房的填报时间等没有进行审核。现结合相关规定及部分积分落户窗口针对自住房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现场双核情况,进行分析如下:
1、《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手册》中,针对自有住房的定义如下:

2、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会中,针对自有住房的定义如下:


3、针对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的,根据2018年6月8日积分落户网站发布的《关于积分指标填报的重要提示》如下:

4、2018年7月31起在各积分落户窗口现场,针对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的,凡是填报的自住房时间不早于结婚证登记时间的(对应精确到月份即可),视为有效。凡是填报的自住房时间早于结婚证登记时间的,一律视为无效!该项积分对应得分为零。
综合以上情况,针对自住房的填报时间大于房产证(不动产证)上的登记时间的,进行分析如下:

注:举例说明,2002年1月起缴纳社保,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08年1月。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入住时间、契税时间、测量时间、绘制时间等其他时间节点)为2005年1月。存在的最终分值计算可能如下:
1、租房36个月1.5分,自住房13年13分,合计14.5分。有这个可能吗?
2、租房36个月1.5分,自住房10年10分,合计10.5分。系统按房产证登记时间截取有效自住房时间,多于的部分按无效处理。
3、租房72个月3分,自住房10年10分,合计13分。系统默认多于自主房登记时间给予租房计算。
4、租房36个月1.5分,自住房因时间与房产证登记时间不一致,0分,总分1.5分。
针对以上分析,请大家分析一下,有可能最终采取哪种方式??
1、《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手册》中,针对自有住房的定义如下:

2、2018年4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会中,针对自有住房的定义如下:


3、针对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的,根据2018年6月8日积分落户网站发布的《关于积分指标填报的重要提示》如下:

4、2018年7月31起在各积分落户窗口现场,针对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的,凡是填报的自住房时间不早于结婚证登记时间的(对应精确到月份即可),视为有效。凡是填报的自住房时间早于结婚证登记时间的,一律视为无效!该项积分对应得分为零。
综合以上情况,针对自住房的填报时间大于房产证(不动产证)上的登记时间的,进行分析如下:

注:举例说明,2002年1月起缴纳社保,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08年1月。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入住时间、契税时间、测量时间、绘制时间等其他时间节点)为2005年1月。存在的最终分值计算可能如下:
1、租房36个月1.5分,自住房13年13分,合计14.5分。有这个可能吗?
2、租房36个月1.5分,自住房10年10分,合计10.5分。系统按房产证登记时间截取有效自住房时间,多于的部分按无效处理。
3、租房72个月3分,自住房10年10分,合计13分。系统默认多于自主房登记时间给予租房计算。
4、租房36个月1.5分,自住房因时间与房产证登记时间不一致,0分,总分1.5分。
针对以上分析,请大家分析一下,有可能最终采取哪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