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吧 关注:63,886贴子:313,852
  • 8回复贴,共1

古玩乱象根源 依法打假居然依据鉴定专家不负法律责任的鉴定结果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引言:中国文博界第二场战争将全面启动!国家也正定向规范文物市场!如果说通过民间收藏家全面维权,终结了无据打假的行为,是收藏界的第一场战争。那么,依法终结文物的无据鉴定行为,全面规范和推进有据鉴定的发展,将是另一场艰苦卓绝的战争!一些博物馆与国内知名人士专业人士进行专业性研讨会,得出以下结论!鉴定规范是整顿文物混乱的第一步,中国收藏家们,让我们共同努力吧,见证历史的时代到来了!
收藏界的无据打假是个祸害,那么无据鉴定就是破坏文物的罪魁祸首。近年,我们针对无据鉴定进行了系统研究,做了一系列针对无据打假的诉讼维权和法治宣传,无据打假被打得满地找牙,无据打假现在已经不敢随便乱说话,那么接下来我们要解决的就是无据鉴定的问题。

一、无据鉴定的表现形式
为什么说是无据鉴定。所有的文物艺术品鉴定领域的鉴定专家、鉴定机构,都存在一个问题——这件东西,到底是真的,是假的,是赝品、还是仿品,所有的判断,都是没有依据的。我们曾经了解的王刚砸宝案件正是如此!
当年北京电视台天下收藏栏目,做了六年的节目,砸了三百多件东西,他所依据的鉴定居然是一张纸!一张纸上就是几十个字,最多几百个字,就是“某项藏品经鉴定认为,藏品粗俗、丑陋、或者是釉面不对,判定是现代仿品。”
然后王刚就依据这几个人写的东西就在节目上把东西给砸掉,六年多砸了三百多件,几乎都是一个模式,就是这些所谓的鉴定专家,到现场这么看了几眼,不到十分钟,连上手都没有上手,就看这个东西,然后写一个生死文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落款处,不敢写上鉴定专家的名字。
我们把天下收藏栏目送上法庭,告的王刚、翟健明、王春成,还有老外,叫拉达。鉴定专家这三个人的,名字,不是写的身份证上的名字,胡乱写的字,谁也不认识的名字。在法庭上我们问对方律师,这三个字是谁写的,对方律师说不知道。这种鉴定方式,居然能够作为砸碎文物艺术品的依据,实在是历史的悲哀,是无据鉴定对文物文化的侵害,是无据鉴定者对文物的犯罪。
甚至还有更荒唐的,曾有馆员对“关于王志成和北京某某公司的十亿的文物艺术品交易纠纷”做过详细调查。买方带着王春成等几个所谓的专家,到现场去看了一下四十分钟不到,看了755件古陶瓷,然后他就说没有一件是真的,全是仿品。公司老板和王志成都傻眼了,双方打官司,法官最后认可了。依据合同约定,买方可以要求专家鉴定,只要专家认定没有收藏价值,就可以毁约,退款。最后王志成十亿买卖,就被伪专家一句话给否了,而且伪专家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通过大量的案例,我们研究得出结论,国内文博机构征集、拍卖、买卖、回流的文物,全是无据鉴定。这些流程即使是有鉴定作为辅助,也是以目鉴为主要判断标准。这些目鉴基本没有形成书面文件,没有目鉴者签名,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盖上鉴定机构的公章,专家签名,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等鉴定必须要素。
在2012年以前,更有国家博物馆或私人博物馆一年花几百个亿购买的文物艺术品,这些都没有有据鉴定。甚至,国家对文物类犯罪的刑事打击,也没有有据鉴定。
延安两个商人在延安地摊上买的两个小玉片,几本古籍,最后公检法委托延安一个事业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证明玉片和古籍属于出土文物。这一证明,存在基本上所有无据鉴定的问题,而司法系统却要依据这一不用负法律责任的证明定罪量刑。最后在我们强力的维权之下,辩护之下,被告人关了多长时间,就判了多长时间。
如果专家把传世文物鉴定为出土文物,导致藏友被以倒卖出土文物的罪名冤枉坐牢,却没有相应法律对古玩鉴定专家进行追责和制裁!这还是法制社会吗?
假金缕玉衣事件,鉴定专家就能把仿品鉴定为真品! 金缕玉衣属于丧葬用玉,也就必然是出土文物! 仿品都能鉴定成出土文物!
一旦这样依据鉴定专家和相关鉴定机构不负法律责任的鉴定结果打击文物犯罪,没有冤案,你们信吗?

二、有据鉴定规范化需要引入法律思维
国内收藏的文物艺术品,在国际上没有话语权,形成不了交易,不能实现金融化,怪不得银行不能认可质押贷款,所有的一切就是鉴定是无据的。今天我们国家就要着力解决鉴定有据规范化的问题。引入法律思想,引入办案的证据体系和法律方法。
我们曾走访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中一位资深法官,他指出:“我本人做了20年法官,18年律师,在进入该领域后,发现这个领域如此荒唐,一个价值几个亿的东西的鉴定居然没有有据鉴定,不讲究程序,没有专家的签名,居然不承担法律责任,居然没有人坐牢,行业难道能形成公信力?这种无据鉴定,永远不可能建立交易规则,不会让买方相信,不会让金融体系介入。”
在初步结论的基础上,请专家进行目鉴,目鉴也要有一个审查判断,也要对专家进行审核。之前,有一些鉴定的专家为什么做出的结论,不能采信,不能作为断案依据,除了专家的鉴定行为不规范之外,专家的主体资格没有人审查,在故宫博物院工作20年,就是全才?就能参与任何鉴定?在故宫博物院连瓷器都没有玩过,怎么就来鉴定瓷器?所有对专家要有一个专业鉴定、评估,确定专家就是鉴定项目的专家。目前国内对这类最严格有效的鉴定当属《司法鉴定》鉴定师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而且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对问题、东西的判断,要让它形成书面的东西,形成可视的东西,录成视频,专家认定元青花、认定仿品的整个过程,要讲出道理。
需要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市面上的专家却都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专家无形变有形,不承担责任的变成承担责任的。专家本身的判断,本身的审查。都至关重要!司法鉴定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在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目前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所参与鉴定的专家,均是临时指定并分时段通知到场,排除与原告、被告沟通之嫌。鉴定过程均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在不同时空对标的物进行了鉴定!
最后,出具一份详细且权威的鉴定证书。包括对藏品的拍照、命名、尺寸、清晰的图片、目鉴的结论、给出结论的依据、评估价格的依据,最后盖章,做出承诺。

三、有据司法鉴定将开辟文物鉴定新的篇章
1、司法部门会对所有的鉴定行为、鉴定主体、鉴定责任、鉴定人的资质,做一个形式审查。对机构的合法性、资质、能否从事文物鉴定、能否从事艺术品鉴定、专家是否合法、专家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专家与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得出的结论的流程是否规范。做出明确的审查!
2、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对鉴定机构也要进行审查,有没有工商局注册鉴定的经营范围,有没有专业人士、专家队伍,过去这些都不审查的,只要是故宫博物院曾经工作过的,当过拍卖行老板、当过古玩商的,就变成了鉴定专家,极度不负责任。对专家、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流程、对鉴定机构的设备、鉴定机构的所有行为要进行全面的审查最后出了问题,我们要承担责任。
3、司法鉴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合法性,保证了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证据体系中具有最高证据效力,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4、行使鉴定作业必须二人以上,鉴定行为都按司法机制和鉴定程序进行,且还要记录档案,以备责任查究。不得凭资质证书在社会上进行鉴定作业。鉴定机构需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负责人和执业人都需十分严谨,承担法律责任必然会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四、有据司法鉴定规范化的核心就是责任确定化
完善整个有据鉴定规范化之后,有据鉴定得出的结论就没有任何人能够推翻。谁要来推翻,如果没有证据,就是无据打假。无据打假,造成鉴定机构名义的损害,就要告你诽谤!
如果无据打假,鉴定是假的,鉴定方法是错误的,就是毁坏公司的声誉,我就可以告你,导致交易的失败,藏家签约了,造成损失了,就要赔偿,就要让你坐牢。按照刑法规定,毁坏藏品的声誉、公司的声誉,你要坐牢的。鉴定机构通过几次官司,谁又敢没有证据就胡说我们是假的。我们所有程序都走完了。就像法院一样,法院判了,有证据,判决生效了,你的申诉也不影响法院的执行。除非拿出相反的证据,法院判了杀人,最后被杀的人回来了,但这个是不可能的。 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鉴定错了是要赔的,是要坐牢的。如果弄虚作假,鉴定结论是元青花,最终发现是假元青花,是现代仿的,害人家买了以后错了,花了500万买的,鉴定机构是要赔人家500万的;如果是故意,还构成共同诈骗;如果是重大过失,把鉴定结论张冠李戴,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文物,国家一级文物,由于你的过错,鉴定成仿品,最后给毁掉了,就是过失毁坏文物犯罪。
如果藏友交易的藏品是合法的传世文物,由于你判断错误,鉴定成出土文物,导致藏友被以倒卖出土文物的罪名冤枉坐牢,专家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今天你给了我钱,我就说是真的,明天你不给我钱,我就说是假的,后天你再给我钱,我又说你是真的,现在就是这个局面。无据鉴定有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可能导致回流文物造成国家损失,这些全部规范了,伪鉴定专家还敢乱收钱吗?还敢乱说话?

五、有据鉴定规范化的五大共识
今天要先形成五大共识:
1、鉴定要有据有没有必要;
2、鉴定一定要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共同完成;
3、鉴定是一整套流程规则体系;
4、鉴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5、鉴定的有据化,必须有整套的规则体系来规范。
大家有据可循,最终行业就能起来,未来我们在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要建一个博物馆,或者若干个博物馆,如果鉴定真伪问题都解决不了,我们怎么走出去?机会是太多了,机会对我们来说是千载难逢的。由于之前的乱象,之前的无据,使得我们成为规则的制定者,也是规则的实践者,我们是这个行业的领跑者,我们也是这个行业的受益者。
鉴定公司,文物艺术品鉴定应该解决什么问题;鉴定专家,眼学怎么变成有形的,让人信赖的模式;金融机构,怎么金融化;艺术品市场,怎么解决市场中的艺术品鉴定问题。我们可以各抒己见。


1楼2018-03-28 23:45回复
    天天说古玩假货多,要打假,最后发现打假的鉴定结果都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还有脸打假?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8-03-29 03:41
    回复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以下内容中并未规定相关鉴定专家鉴定错误造成冤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专家鉴定错误不用坐牢,但专家的鉴定结果却可以导致别人坐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 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第十条 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一条 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文物;
      (二)确定文物产生或者制作的时代;
      (三)评估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文物级别;
      (四)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五)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六)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
      (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二)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
      (三)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条件,并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章 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文物鉴定技术设备;
      (三)能够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或者不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的鉴定评估业务,每类别有三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文件;
      (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
      (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登记表;
      (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证明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
      (五)此前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上报的机构进行遴选,指定其中符合要求的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
      (二)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三)是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评估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但可以接受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3楼2018-10-06 02:26
      回复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第一节 委托与受理
        第二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受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关委托文物鉴定评估的,应当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立案决定书、办案机关介绍信或者委托函、鉴定评估物品清单、照片、资料等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并对鉴定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双方同意,办案机关可以将鉴定评估文物暂时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收到鉴定评估材料和鉴定评估文物后,应当详细查验并进行登记,并严格开展鉴定评估文物和其他鉴定评估材料的交接、保管、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属于本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鉴定评估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评估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鉴定评估委托,应当受理。
        鉴定评估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办案机关进行补充。
        委托办案机关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评估材料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向委托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主体不符合本办法对办案机关的规定的;
        (二)委托鉴定评估物品不符合本办法对涉案文物的规定的;
        (三)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不属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鉴定评估材料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或者与鉴定评估要求不相符的。
        第二十五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办案机关签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鉴定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案机关名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委托鉴定评估内容、鉴定评估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主体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评估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鉴定评估终止情形,或者因其它重大特殊原因,办案机关可以申请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商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具有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指定。
        第二节 鉴定评估
        第二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应当组织本机构与委托鉴定评估文物类别一致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每类别文物鉴定评估应当有两名以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所涉的鉴定评估事项,可以聘请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相关文物类别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第三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也应当要求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依托涉案文物实物开展,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到涉案文物所在地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损科技检测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征得委托办案机关书面同意。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科技检测的手段、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采取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独立鉴定评估和合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鉴定评估的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鉴定评估活动完成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鉴定评估意见不一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再次进行鉴定评估,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仍不一致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一)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本机构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
          (二)确需补充鉴定评估材料而委托办案机关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办案机关要求终止鉴定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鉴定评估的情形。
        除上述第三项情形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一)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错误的;
          (二)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评估或者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评估客观、公正的情形。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报告中出现的明显属于错别字或者语言表述瑕疵的,可以由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更正说明,更正说明属于原鉴定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
          (一)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遗漏的;
        (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明确的;
        (三)办案机关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评估材料的;
        (四)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有新的鉴定评估要求的;
        (五)鉴定评估报告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六)其他需要补充鉴定评估的情形。
        补充鉴定评估是原委托鉴定评估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原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第四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当自鉴定评估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
        因办案时限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鉴定评估报告。
        鉴定评估报告一式五份,三份交委托办案机关,一份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存档,一份在鉴定评估活动完成次月15日前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鉴定评估事项结束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将鉴定评估报告以及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未经委托办案机关同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向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情况和鉴定的涉案文物信息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文物局。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直接办理或者督办的刑事案件所涉的文物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及时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四十六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发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或者机构性质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有举报、投诉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
          (二)组织未经国家文物局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
        (三)鉴定评估活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规范开展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评估时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国家文物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明显错误的;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委托鉴定评估文物实物损毁、遗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
          (二)向委托办案机关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暂停或者终止其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一)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委托鉴定评估文物实物损毁、遗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出具虚假鉴定评估报告,或者故意隐匿、侵占、毁损委托鉴定评估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鉴定评估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文物的鉴定评估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尚未登记公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采纳的鉴定评估意见,依法开展登记公布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楼2018-10-06 02:27
        回复
          以上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0日
          文物博发〔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文物局、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5楼2018-10-06 02:27
          回复
            附件1: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格式文本)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法人证号:
            地  址:× ×省× ×市× ×路×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编号: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章)
            项目 内容 备注
            基本情况
            文物情况
            鉴定评估过程
            分析说明
            鉴定评估意见
            附件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签名: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机关、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定评估材料,是否属于重新鉴定评估或者补充鉴定评估等情况。
            2、“文物情况”,应当记录可移动文物的尺寸、质量、质地等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等信息。
            3、“鉴定评估过程”,应当详实描述文物鉴定评估活动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采用的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科技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过程和结果等。
            4、“分析说明”,应当阐明文物鉴定评估人员通过对可移动文物的时代、造型、工艺、完残、品相等方面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沿革、保存现状等内容的鉴别判断,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考证分析,对文物毁损程度或者受影响程度的评估,得出鉴定评估意见的过程。
            5、“鉴定评估意见”,应当围绕本办法规定的鉴定评估事项相关内容,作出结论性意见表述。
            6、“附件”,应当列明与鉴定评估活动相关的资料,如文物照片或者影像资料,可移动文物的流转经过说明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记录档案等。
            7、文本项目内容可以另附详细说明。
            附件2: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办案机关名称)
            乙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对“×××(案件名称)”所涉文物的鉴定评估活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鉴定评估内容

            第二条 鉴定评估时限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乙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完成鉴定评估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因办案时限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补充必要的材料。
            2、乙方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业通用的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评估。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乙双方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办案机关名称)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
            ×年×月×日                  ×年×月×日
            (盖章)             (盖章)


            6楼2018-10-06 02:27
            回复
              目前鉴定专家鉴定错误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错误既不赔偿经济损失,也不判刑坐牢! 法律规定,疑罪从无! 专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面之词,不能作为依法打击文物犯罪的依据!
              假金缕玉衣事件,权威专家就把假的金缕玉衣错误的鉴定为真的! 金缕玉衣属于丧葬用玉,也就必然是出土文物!
              仿品鉴定成出土文物,相关鉴定专家既不赔钱,也不坐牢! 而且因为这错误的鉴定结果导致银行损失几亿人民币!
              谁如果盗墓被抓,就说东西不是出土文物,是自己仿古埋进去的!仿古犯法吗? 专家鉴定错误又不坐牢,凭什么依据专家不负法律责任的鉴定结果判断我是盗墓、走私文物、倒卖出土文物?
              大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理运用法律漏洞!
              而且专家鉴定错误不用坐牢,不承担法律责任!
              说我们盗墓、走私文物、卖假诈骗,我们可以依法反诉他们造谣诽谤、侵害我们名誉,我们可以依法提出让专家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8-10-17 07:12
              回复
                我们在这里说的热闹,可国家多少年了连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是拿不出可行的办法呢?还是就根本不想管呢?反正我认为现在这些国家干部每天都在喊口号,真正为国家办事的太少了!


                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9-01-15 17:33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