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看律师的垃圾和法制的不高效
倍受国人关注的林森浩复旦投毒案落幕已经两年多了,国人对此案的关注已经门可罗雀,而我作为百度黄洋吧和复旦黄洋吧的唯一大吧主,时常对此案进行一些冷门地但却非常有益地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律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有所裨益。
林森浩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出于求生的本能或者是本来事实,很快就提起了上诉,林森浩的书面上诉理由有两点:1、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2、对犯罪事实有些更正。
法院二审的最后实际结果是,林森浩的行为就是杀人,量刑和他的动机不是杀人没有关系。林森浩称,自己投毒后曾经分两三次用漱口杯从盥洗室的水龙头接水倒进饮水机,是希望进行稀释。但法院的裁定却是:林诉说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最后的结果是: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
据此,笔者的问题来了:既然林森浩的动机不是杀人不影响量刑,得不到轻判,那律师就不应该把它列为林上诉的理由;同理,既然林森浩稀释过饮水机缺乏证据支持,因而法院不会采纳,律师也不应将其列为林森浩上诉的理由。可是无能不负责任的律师俩斯伟江和唐志坚居然将此两点列为了林森浩的上诉理由(明知无用)。法院明知这两点上诉理由无用,居然也受理。
笔者的结论就是:林案的律师不负责任,在坑林森浩;法院受理就是在冷杀人。
法院应该对明显上诉理由无用或缺乏证据支持的,对上诉人林森浩履行告知义务,这两点理由无用,法院不同意他上诉,要上诉要另找理由,要活命得想其它办法。这样司法才会更高效透明。
笔者的看法是:负责任的律师不应找无用的上诉理由,法院对缺乏证据支持的上诉理由根本不应受理,而应履行对林森浩的告知义务。这样律师队伍才会越来越负责任,法院才会越来越公正高效,类似林森浩的死刑犯及其家人也会死得无怨无恨,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阳光。。。。。
倍受国人关注的林森浩复旦投毒案落幕已经两年多了,国人对此案的关注已经门可罗雀,而我作为百度黄洋吧和复旦黄洋吧的唯一大吧主,时常对此案进行一些冷门地但却非常有益地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律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有所裨益。
林森浩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出于求生的本能或者是本来事实,很快就提起了上诉,林森浩的书面上诉理由有两点:1、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2、对犯罪事实有些更正。
法院二审的最后实际结果是,林森浩的行为就是杀人,量刑和他的动机不是杀人没有关系。林森浩称,自己投毒后曾经分两三次用漱口杯从盥洗室的水龙头接水倒进饮水机,是希望进行稀释。但法院的裁定却是:林诉说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最后的结果是: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
据此,笔者的问题来了:既然林森浩的动机不是杀人不影响量刑,得不到轻判,那律师就不应该把它列为林上诉的理由;同理,既然林森浩稀释过饮水机缺乏证据支持,因而法院不会采纳,律师也不应将其列为林森浩上诉的理由。可是无能不负责任的律师俩斯伟江和唐志坚居然将此两点列为了林森浩的上诉理由(明知无用)。法院明知这两点上诉理由无用,居然也受理。
笔者的结论就是:林案的律师不负责任,在坑林森浩;法院受理就是在冷杀人。
法院应该对明显上诉理由无用或缺乏证据支持的,对上诉人林森浩履行告知义务,这两点理由无用,法院不同意他上诉,要上诉要另找理由,要活命得想其它办法。这样司法才会更高效透明。
笔者的看法是:负责任的律师不应找无用的上诉理由,法院对缺乏证据支持的上诉理由根本不应受理,而应履行对林森浩的告知义务。这样律师队伍才会越来越负责任,法院才会越来越公正高效,类似林森浩的死刑犯及其家人也会死得无怨无恨,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