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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看律师的垃圾和法制的不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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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看律师的垃圾和法制的不高效
倍受国人关注的林森浩复旦投毒案落幕已经两年多了,国人对此案的关注已经门可罗雀,而我作为百度黄洋吧和复旦黄洋吧的唯一大吧主,时常对此案进行一些冷门地但却非常有益地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律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有所裨益。
林森浩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出于求生的本能或者是本来事实,很快就提起了上诉,林森浩的书面上诉理由有两点:1、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2、对犯罪事实有些更正。
法院二审的最后实际结果是,林森浩的行为就是杀人,量刑和他的动机不是杀人没有关系。林森浩称,自己投毒后曾经分两三次用漱口杯从盥洗室的水龙头接水倒进饮水机,是希望进行稀释。但法院的裁定却是:林诉说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最后的结果是:驳回林森浩的上诉,维持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
据此,笔者的问题来了:既然林森浩的动机不是杀人不影响量刑,得不到轻判,那律师就不应该把它列为林上诉的理由;同理,既然林森浩稀释过饮水机缺乏证据支持,因而法院不会采纳,律师也不应将其列为林森浩上诉的理由。可是无能不负责任的律师俩斯伟江和唐志坚居然将此两点列为了林森浩的上诉理由(明知无用)。法院明知这两点上诉理由无用,居然也受理。
笔者的结论就是:林案的律师不负责任,在坑林森浩;法院受理就是在冷杀人。
法院应该对明显上诉理由无用或缺乏证据支持的,对上诉人林森浩履行告知义务,这两点理由无用,法院不同意他上诉,要上诉要另找理由,要活命得想其它办法。这样司法才会更高效透明。
笔者的看法是:负责任的律师不应找无用的上诉理由,法院对缺乏证据支持的上诉理由根本不应受理,而应履行对林森浩的告知义务。这样律师队伍才会越来越负责任,法院才会越来越公正高效,类似林森浩的死刑犯及其家人也会死得无怨无恨,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阳光。。。。。


IP属地:海南1楼2018-01-25 13:32回复
    @铂金狮子座 @大宁河2 @静修0608 @爱上一片森林01 @方哥天然呆 @睆夕360 @wangjingweiwww


    IP属地:海南2楼2018-01-2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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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睆夕360 @wangjingweiwww


      IP属地:海南3楼2018-01-25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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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你想太多了,法院如果不让林家上诉,那么林吧不闹翻天了;林的所作所为,林蜜的所作所为,都说明一个道理,“人有作死的自由”,拦不住。


        IP属地:上海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8-01-2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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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高效不能体现在对应有的程序省略上。
          我只是想说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制度。这个制度看似人性,其实是浪费司法资源的一大根源。案情细节只有被告心理最清楚,对于法律事实是否成立他也是很清楚的。如果上诉不加刑,就等于是在给被告提供一个侥幸逃脱的机会。我觉得应该这样处理:上诉后如果确定的案情事实与一审相符,罪加一等;如果确定的事实更加严重,罪加二等;如果案情事实不符就减刑或无刑。让被告方自己衡量。
          对于林森浩稀释毒液的做法,我是这样看的:
          第一,林森浩肯定投毒了。不存在开玩笑和没投毒的问题。
          第二,应该是稀释了,只是法律事实不能确定他的稀释行为。更为关键的是,黄洋病重期间林森浩无动于衷为故意杀人提供了佐证。因此,判他故意杀人也并无不妥。
          另外,司法不是标尺必须准确无误。有些时候人们的心理认知还是很重要的,有点类似于心证。这就是律师的作用了,如何让法官或陪审团在案情模糊地带倾向于己方。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稀释证据的前提下,如何根据已有的证据推定林森浩稀释的可能性大。
          心证就是一个根据已有的事实和最大可能性,推定法律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说,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但法律事实要尽量接近客观事实,“尽量”的含义是:不复制客观事实,也不可能复制客观事实,只要做到用尽了司法智慧即可。林家人又求情又质疑,又在网上攻击黄家和葛俊琦的事实,司法智慧就此而终。
          在我国,不象西方那样法治完善,在确定法律事实方面,往往会裹挟着社会舆论的态度。因此,加害者一方的态度非常重要。药家鑫案,我认为药庆卫的做法很不妥当,严重影响了了舆论的认知。同样,林家人更加不妥当,甚至丧失了道德底线。这样说吧,加害一方如果表现真诚,容易得到舆论的谅解,既然是谅解就能找出谅解的理由,这是中国法制的特点。药家鑫案和林森浩案均不能找出谅解的理由。


          5楼2018-01-27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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