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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治理泄露个人信息的看法? 浙江电大16秋法学 汤秉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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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
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
的等等方面。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
侵害的权利。以个人信息是否公开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开个人信息和隐秘
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非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均不应被非法泄露和侵害。但是
近年来,泄露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隐私的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成
了随意买卖的“商品”,个人信息资源成了少数不法分子牟取利益的工具,
甚至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日益泛滥。
(二)从民法角度来看,上述这些行为往往会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在
我国的法律中,关于隐私权方面的立法有些滞后。立法层面并没有正式提
出过隐私权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名誉权处理隐私权的相关
纠纷,通常的诉讼请求是恢复名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受害人在精神
赔偿方面获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力度较弱,因此导致隐私侵权的违法成本
较低。这种现状显然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了个人信息被恶意侵害
的情况屡屡发生。
(三)目前,世界上已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
律,这些法律往往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行政、
民事和刑事责任,还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并
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除《刑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
条款外,尚未出台这类专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有
必要及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对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收集范围、
收集程序、部门或组织告知义务、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用、更改程序、共
享程序、行业自律机制,以及对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
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整合现有分散、零碎的保护规范,统一规制个人信
息收集、保存和利用行为,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从而保障公民权益,
推动信息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1楼2017-11-11 18: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