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营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结合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营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
(1) 北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2) 与北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在籍员工。
第二章 管 理
第3条 经本人自愿书面申请,各单位同意,北营公司及本钢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员工可办理保留劳动关系手续:
(1) 各单位填写《保留劳动关系审批表》,报北营公司及本钢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2) 本钢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各单位应将员工调转至操作岗离岗人员的岗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和《离岗期间管理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3) 变更岗位后,北营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报本钢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4) 保留劳动关系时限从《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月1日起,至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第4条 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的管理:
(1) 停发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帐户余额按相关规定提取,北营公司不承担本公司以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2) 北营公司对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集中管理,管理单位为退管中心。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不得办理重新上岗、病长休等,不列入在岗员工统计与管理;
(3) 退管中心应采取走访见面、视频对话等多种方式,每年至少一次对员工现状进行了解;
(4) 如遇本钢集团重大政策调整及北营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时,按当时政策办理。
第5条 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的保险缴纳:
(1) 员工应按政府规定的缴费险种和比例,及与北营公司约定的日期,每年一次性向北营公司足额缴纳下一社保年度个人负担部分的各项保险费用,由北营公司按月代为缴纳,北营公司对应缴纳各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 员工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员工办理保留劳动关系当年社保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仍为在岗时缴费基数,从办理保留劳动关系的下一个社保年度开始,每个社保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社会(在岗)平均工资的60%档次确定;
(3) 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北营公司应办理员工停止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手续;
(4) 由于员工个人原因造成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保险缴费中断,补缴时按政策规定需要缴纳的利息与滞纳金等费用(含单位和个人),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6条 办理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当时的退休政策进行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 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的(含因病退休、退职),本人申请,北营公司应按照当时的政策,协助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2) 员工退休后按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享受统筹外项目待遇。
第7条 员工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符合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北营公司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
(1)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3) 员工符合北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保留劳动关系:
(1) 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 在本钢集团工作未满15年的;
(3) 按《北营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管理办法》(北营人发〔2017〕2号),最近24个月内备案的核心骨干员工。
第三章 附 则
第9条 遇法律法规调整时,北营公司有对本办法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10条 本办法由北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结合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营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
(1) 北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2) 与北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在籍员工。
第二章 管 理
第3条 经本人自愿书面申请,各单位同意,北营公司及本钢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员工可办理保留劳动关系手续:
(1) 各单位填写《保留劳动关系审批表》,报北营公司及本钢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
(2) 本钢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各单位应将员工调转至操作岗离岗人员的岗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和《离岗期间管理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
(3) 变更岗位后,北营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报本钢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4) 保留劳动关系时限从《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月1日起,至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第4条 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的管理:
(1) 停发薪酬及相关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帐户余额按相关规定提取,北营公司不承担本公司以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2) 北营公司对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集中管理,管理单位为退管中心。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不得办理重新上岗、病长休等,不列入在岗员工统计与管理;
(3) 退管中心应采取走访见面、视频对话等多种方式,每年至少一次对员工现状进行了解;
(4) 如遇本钢集团重大政策调整及北营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撤销、解散、破产等时,按当时政策办理。
第5条 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的保险缴纳:
(1) 员工应按政府规定的缴费险种和比例,及与北营公司约定的日期,每年一次性向北营公司足额缴纳下一社保年度个人负担部分的各项保险费用,由北营公司按月代为缴纳,北营公司对应缴纳各项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 员工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员工办理保留劳动关系当年社保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仍为在岗时缴费基数,从办理保留劳动关系的下一个社保年度开始,每个社保年度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社会(在岗)平均工资的60%档次确定;
(3) 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北营公司应办理员工停止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手续;
(4) 由于员工个人原因造成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保险缴费中断,补缴时按政策规定需要缴纳的利息与滞纳金等费用(含单位和个人),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6条 办理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当时的退休政策进行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 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的(含因病退休、退职),本人申请,北营公司应按照当时的政策,协助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2) 员工退休后按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享受统筹外项目待遇。
第7条 员工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符合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北营公司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
(1)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3) 员工符合北营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保留劳动关系:
(1) 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 在本钢集团工作未满15年的;
(3) 按《北营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管理办法》(北营人发〔2017〕2号),最近24个月内备案的核心骨干员工。
第三章 附 则
第9条 遇法律法规调整时,北营公司有对本办法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10条 本办法由北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