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210622
联系电话:130
被告:中华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
联系电话:10010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中心街
诉讼请求:
1. 返还11月份多收话费194元—已返还173.85 = 20.15元
2. 返还12月话费30元
2.。拆除130*所捆绑的套餐并恢复原套餐
3. 由被告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
4.精神损失费1元
5.交通费16元
事实和理由:
一,本人于2016年10月,在联通公司岫岩中心街营业厅以130***为主机办理了智慧家庭套餐,当时我一次性交了现金999元,协议套餐每月包含两个手机号码一部座机每月 87元,然而11月份账单却产生了336元,扣除月套餐87元.额外花费6.15元.优惠10元,联通公司应该返还我232.85元,而联通公司只返还我173.85元
二.事发后本人本人曾六次到营业厅和10010客服反应沟通,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第一次在2016年10月在12月5日到营业厅反应话费有误,营业员告知多收173.85元,并承诺两天之内给答复,可是本人等了十多天也没人理会,之后本人又几次找到营业厅,拨打10010进行投诉先后共六七次,都没有得到合理满意的解决
三.联通公司连续两个月所产生的账单与实际消费都不相符,又不能对所产生的账单进行及时.明白.合理的解释,不能让客户做到明明白白.放心消费,如果本人没有发现话费存在如此大的误差,联通公司根本不可能返还误差话费。
联通公司给出的月消费清单应该是用户当月消费真实完整的体现,综上所述,联通公司没有近到自己对用户贴心而又周到服务的义务,,不能让客户做到明明白白.放心的消费,所以我申请法庭裁决撤销本人在联通公司营业厅所办里的套餐,并恢复原有其原有套餐,返还多收费共计50.15,赔偿交通费10元精神损失费1元,共计61.15元,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并向本人公开道歉
此致
上诉人:
2017年1月15日
原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210622
联系电话:130
被告:中华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岫岩分公司
联系电话:10010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中心街
诉讼请求:
1. 返还11月份多收话费194元—已返还173.85 = 20.15元
2. 返还12月话费30元
2.。拆除130*所捆绑的套餐并恢复原套餐
3. 由被告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
4.精神损失费1元
5.交通费16元
事实和理由:
一,本人于2016年10月,在联通公司岫岩中心街营业厅以130***为主机办理了智慧家庭套餐,当时我一次性交了现金999元,协议套餐每月包含两个手机号码一部座机每月 87元,然而11月份账单却产生了336元,扣除月套餐87元.额外花费6.15元.优惠10元,联通公司应该返还我232.85元,而联通公司只返还我173.85元
二.事发后本人本人曾六次到营业厅和10010客服反应沟通,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第一次在2016年10月在12月5日到营业厅反应话费有误,营业员告知多收173.85元,并承诺两天之内给答复,可是本人等了十多天也没人理会,之后本人又几次找到营业厅,拨打10010进行投诉先后共六七次,都没有得到合理满意的解决
三.联通公司连续两个月所产生的账单与实际消费都不相符,又不能对所产生的账单进行及时.明白.合理的解释,不能让客户做到明明白白.放心消费,如果本人没有发现话费存在如此大的误差,联通公司根本不可能返还误差话费。
联通公司给出的月消费清单应该是用户当月消费真实完整的体现,综上所述,联通公司没有近到自己对用户贴心而又周到服务的义务,,不能让客户做到明明白白.放心的消费,所以我申请法庭裁决撤销本人在联通公司营业厅所办里的套餐,并恢复原有其原有套餐,返还多收费共计50.15,赔偿交通费10元精神损失费1元,共计61.15元,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并向本人公开道歉
此致
上诉人:
201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