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9-21 类别: 贷款 > 个人贷款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帖子来源:http://www.shgjj.com/html/zcfg2014/albpl/dk/grdk/92122.html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5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受托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
发布日期:2016-09-21 类别: 贷款 > 个人贷款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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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5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受托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