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xxl123案例事实一.
利亚与雅各布所生的女儿底拿外出,要去见当地的女子们.
那地方的主人--希未人的哈抹的儿子示剑看见她,就拉住她ˋ与她行寅ˋ佃辱她…
案例事实二.
示剑为这位雅各布的女儿倾心,爱上了她,并甜言蜜语的安慰她.
于是示剑对他父亲哈抹说:”求你为我聘这女子为妻.”
哈抹(向雅各布与其众子)商议说:”小犬示剑爱上令媛,请成全他们的婚事!与我们结为亲家,你们把女儿嫁过来,也可以娶我们的女儿,与我们同住吧!”
雅各布的儿子们心生一计,便回答示剑与其父亲说:”我们不能把妹子嫁给没受割礼的人,因为那是我们的耻辱!我们只有一个条件:若你们所有的男丁都受割礼,和我们一样,我们就把女儿嫁给你们,并与你们同住,成为一家人.”
哈抹和他的儿子示剑喜欢这些话…于是凡从城门出入的男丁都受了割礼.
到了第三天,(哈抹家)众人正在疼痛,雅各布的两个儿子西缅与利未,也就是底拿的哥哥,趁众人最想不到的时候,自带了刀剑来到城中把所有男丁都杀了,又用剑把哈抹与示剑杀了.然后把底拿从示剑家里带走.
雅各布的儿子们因为他们的妹子受了佃污,于是就踩着遍地横尸,掳掠那城.夺了他们的羊群ˋ牛群ˋ驴子ˋ财物与妇孺,把城中所有的一切洗劫一空,每一户房舍都不放过.
挪亚律法--
(一)违反性自主不属于刑事犯罪,只算民事纠纷.
(底拿是一种”财物”,所有权属于她的父亲雅各布.)
(二)既然底拿只是物品,示剑之犯行应该被归类为”抢劫”,而抢劫并非死罪.
犹太律法(比挪亚律法严苛)--
(一)将受佃污之女子区分为”已字人”与”未字人”.
(二)“未字人”状况:
加害者应支付女方父亲五十枚银币,娶该女为妻且永远不得离婚.
(简单来说就是一种”买下自己打破的花瓶”加上”货既售出,恕不退换”.
加害者侵害的并非女子的性自主权,而是女子之父的财产权.他的插入行为害女方在婚嫁市场中价格滑落,等于毁损了女方父亲的所有物,自然必须付钱补偿之,并且迎娶以解除女方父亲”必须养育嫁不掉的女儿一辈子”的负担.)
(三)”已字人”状况:
1.针对加害人:唯一死刑.
2.针对被害女性:视其有无呼喊反抗而定,未呼喊反抗者一同处死.
(有婚约在上,基于契约的神圣性,故意侵害他人婚姻债权的加害人必须以死谢罪;而倘若女性并未呼喊反抗,等于同意,则代表她也是侵害婚姻债权的通谋者,相同事件应相同处理.)
加害人(西缅ˋ利未)抗辩:”难不成让妹子被当作伎女?”
(抗辩不成立.没人会娶伎女为妻,示剑的愿意迎娶已经证明与底拿的结合在他心目中并不只是逢场作戏)
判决:
案例事实一.示剑罪不该死,底拿应嫁给示剑.
案例事实二.西缅与利未借机谋财害命,应严加处罚.
1. 雅各布评价--
(1)犯行发生后:”你们给我惹祸,让我在迦南人与比利洗人住的这一代蒙上臭名.我人丁单薄,他们必然聚集来杀我,我和全家的人都必灭绝.”
(评价相当避重就轻,并非从道德或法律上非难西缅与利未,而是从战略的角度,认为在自己还没站稳脚跟ˋ布属完毕前,不宜引起众怒,否则可能大难临头.)
(2)祝福诸子时:”你们是底拿的兄长,却不是被你们贩卖为奴的约瑟的兄长.因此你们用来杀害示剑的武器,,是不义之剑!你们有什么资格拔剑呢?”
(西缅与利未后来又把自己的小弟约瑟贩卖为奴,再以”约瑟被野兽吃掉为由”欺骗雅各布.雅各布的意思是”你们号称珍视与底拿的手足之情,却竟然陷害同样是手足的约瑟,可知你们心中只有贪婪,根本没有情义可言,足见当初杀害示剑一家只是见猎心喜罢了,根本没有为底拿复仇的诚意.”)
(3)临终的遗言:”西缅与利未是这样的弟兄,靠不义之剑连结的血缘!我的灵啊,不要与他们同谋;我的心啊,不要与他们连络!因为他们因怒火而杀害人命!因为他们恣意砍断牛群腿大筋.他们的怒气暴烈可咒,他们的愤恨残忍可诅.我要他们在雅各布家里分开,散落在以色列各地!”
2.命运评价--
西缅与利未的后代繁荣昌盛,利未的后代甚至还专职祭司,变成神职人员.
这是桩千古公案,很难推测西缅与利未两兄弟在<圣经>中到底扮演正派还是反派.倘若从其父雅各布的评价观之,应认为雅各布从来就反对两兄弟的暴行;但又从后来的发展观之,利未与西缅的子孙过得十分滋润,可见神并没有生气.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从头到尾我们都没听到真正的受害人--底拿--的只言词组,并且从此这名被命运捉弄的小姑娘下落不明,再也没有关于她任何有凭有据的记载了.对于兄弟们以她为名的复仇,她怎么想?以及对于最初侵犯她ˋ后来温言抚慰她ˋ最后为了迎娶她而甘愿带领权族接受割礼的示剑,她的看法如何?这都已经不可考.甚至有解经者认为”都是底拿穿着随便,才造成示剑误会”,或者”当兄弟们在家中研读律法时,底拿擅自跑到街上抛头露面”,类似”责备受害人”的说法源源不绝.古时候对女子意愿的漠视,莫此为甚(不过以当代观点来说倒是理所当然--商品被偷走后,拿回来就是了,应该没人会无聊到询问商品:你喜欢之前的主人还是后来那个的窃贼?你想被卖到怎样的家庭?被摆在客厅还是厨房?);而类似的观点延续至今,则是对人类文明与智慧的亵渎.
其次,即使以最严苛的犹太律法审查之,示剑也罪不致死.他已经依礼向雅各布求婚,并且付出了相当代价以表示诚意(我敢说目前99%的男人都不会为了娶新娘而行割礼).所以示剑到底犯了什么使全族玉石俱焚的滔天大罪?有一种说法认为,示剑之”佃污”底拿,其实并非出于精虫上脑导致智商下线的犯罪行为,而是当时特定地区盛行的抢婚风俗.换言之,示剑并非”生米都煮成熟饭了没办法,只好先上车后补票”,而是”打从一开始就以明媒正娶为目的接近底拿”,固然追求仪式略嫌暴力原始,但仍无碍于其本意.也许在现代看来,如此示剑的行为更具有正当性了,毕竟他的行为算是有习惯法为依据,并非单纯公狗在春天发疯.然而,我想这恰好构成了他另一条罪的要件--妄想异族通婚,触犯了犹太人”神之选民”的血统纯净.如果上升到这种国仇家恨的高度,那么示剑全族遭灭ˋ西缅与利未为受命运惩罚,也就可以解释了.如此说来,无论示剑违反底拿的性自主权或侵害雅各布的财产权,都已经小巫见大巫而变得可有可无.
最后,因为<圣经>本身语焉不详,未作明确的褒贬(但是我们必须认知,<圣经>的本质并非宗教推广手册,而是犹太人的史书;史官或祭司单纯纪录当年的大事件而不作评价,反而是正确的态度),这个故事的争议性非常大,打着”为妹复仇”大旗烧杀掳掠的两位兄长到底无辜或有罪,在不同的时代,往往被赋予了不同的意义.比如在<圣经>背景的当下,部落间以暴易暴ˋ夺人妻女是稀松平常的事,西缅与利未的行为因此被高度评价为”主持正义”;后来法令规章逐渐成形,人们被要求放弃私人执法的权柄,交由政///府执行,雅各布谴责私刑的言语就变得重要起来;等黑白通婚争议甚嚣尘上,示剑的下场便被诠释为”<圣经>谴责异族混血”的依据;WWII后犹太人开始清算德国罪行,利未与西缅又被抬出来当作”血债血偿”ˋ”坚持理念绝不妥协”的英雄人物;最近,犹太与伊斯兰极端分子互相执此故事作为自己杀人行径的依据,女性主义者则反对为灭族的行为脱罪,赞美西缅与利未--毕竟他们至少比赞成以遮羞费文过饰非的执法祭司更了解以暴力违反性自主所带来的羞辱.
由于经文上大量留白,给予后世因时代变迁而加以填补的机会,我觉得这个故事可以说是一局活棋,端看怎么利用ˋ由谁利用,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至于这跟杀铃有什么关系?大致上没有.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圣经>时代的部落间相互算计残杀,在战国时代又何尝不是?异族通婚/异国联姻间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婚礼很可能只是达成暗杀或抢人质目的的手段,如此双方就不能不加倍小心提防了,举织田信长与浓姬的婚礼为例,其实双方商议时订下两桩婚事,分别是尾张的嫡长子信长迎娶美浓的嫡长女浓姬,以及美浓的嫡长子义龙迎娶尾张庶长子信广的女儿,如此两国都有人质了.送嫁时,则相约在国界,两队人马迎面走来,新娘下轿互换(浓姬登上信广女儿的轿子,信广女儿登上浓姬的轿子),再各自返国,没有人胆敢走进对方的领土一步.现代能婆家岳家齐聚一堂的举办盛大婚礼,真是和平年代的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