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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什么?——读《法治理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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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国》这本书的副标题是“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该书下载地址是:http://tieba.baidu.com/p/3148619679。其他法治书系电子书会陆续上传。作者首先从圣路易(法国国王路易九世)、所罗门王(古代以色列国王)、包拯讲起,讲法治与人治的差别。
何谓正义?很多人认为一位有权威的智者,将摆在面前的案件个别看待,对案情做通盘考虑,给予公正的结果,就是正义,即“所罗门王/圣路易/包青天”模式。这其实是一种人治模式,即容许行政长官拥有极高的权威和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跨越到司法领域,本身还可能兼为立法者。
所罗门王/圣路易/包青天之所以能为百姓称颂,必然是因为他们或多或少实现了若干正义,但是在探讨何种治国方式较有成效时,需要比较。一个国家如果由贤人主政,上下又都遵循法治,当然理想,但是圣贤主政可遇而不可求,是历史的偶然而非常态,所以人们退而求其次,运用智慧建构制度,奠定法治之基。
作者讲述了所罗门王的一个故事。两名女子争认婴儿,但缺少证据。所罗门王想出一招,下令“拿剑来”,要把活婴切开,一半给甲,一半给乙。结果甲女请求不要杀孩子,宁愿把孩子给乙女;乙女同意把孩子分了。至此真相大白。
所罗门王把婴儿判给甲女,这一判决传诵千古。所罗门王过人的智慧没有令人失望,但是这一判决存在严重的漏洞,一是所罗门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权切开婴儿;二是乙女愚昧,竟然同意国王杀婴。后世的一位犹太学者就批评说,“要不是婴儿的生母宣布宁可放弃孩子,使得真相浮现,婴儿真的就要让所罗门王一分为二了”。若真如此,贤王、暴君就是一线之隔,流传于后世的就不再是所罗门王的智慧,而是他的昏庸。
作者从戏里戏外谈包青天情结。影视剧中的包青天,是国人希望的化身,也是人治文化的代表。但是真实的包拯除了在惩治特权这一点上,与脸谱化的包青天有相同之处,还有不同点,一是改革诉讼程序,大开公门,方便了百姓打官司;二是刚正之余,并未对人预设成见,屡次上奏朝廷去刻薄,不宜用重典,不要用苛虐之人,这与后世的无罪推定原则有相通之处。
同样是清官,真实的包拯与《老残游记》里的清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赃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盖赃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为非;清官则自以为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吾人亲眼所见,不知凡几矣”。
作者归纳了包拯的“三个法宝”,一是司法程序的改良,对应“开正门”,二是尊重人权的原则,对应上奏朝廷去刻薄,三是证据认定的审慎,对应让百姓“至前陈曲直”,以避免冤狱。作者认为真实的包拯的这“三个法宝”,远比影视剧中的包青天散发的万丈光芒更有意义。
作者认为,人权必须普遍得到保障才有意义,采用双重标准,赋予“好人”和“坏人”不同质量的基本人权,是根本不可行的,这最后只会造成人权的普遍剥削。法官所能处理的主要是行为的违法和权利的侵害,而不是评价人的道德上的好坏,把人分为“好人”和“坏人”在司法上没有实质意义。
作者把郑国大夫子产“铸刑书于鼎”,古罗马颁布“十二铜表法”,将法条刻于铜板上视为法律史上的里程碑,认为这开创了将法律正式向百姓公布的先河,是罪刑法定的萌芽。法律的公开,可以使百姓有法可依,也可以防止统治者任意解释法律。


1楼2014-07-09 20:45回复
    中国不缺法 最缺执法


    来自手机贴吧7楼2014-09-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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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名


      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5-01-03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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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5-01-0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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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记得有一期法律讲堂文史版从苏格拉底之死然后说过这个问题…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5-02-13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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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想的忒好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5-04-24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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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可治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5-07-30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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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终极形态依旧是人治,因为最终执行者只能是人,即使是西方的司法,为什么要用陪审员制度?完全不考虑伦理的法治是无法存在的。美国的很多州都有这样的法律,如果是自己的配偶亲属犯罪,自己是可以拒绝提供举证的。
                伦理依旧是社会的基础,这适用于所有的社会。


                IP属地:江苏13楼2015-09-1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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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正义?很多人认为一位有权威的智者,将摆在面前的案件个别看待,对案情做通盘考虑,给予公正的结果,就是正义,即“所罗门王/圣路易/包青天”模式。这其实是一种人治模式,即容许行政长官拥有极高的权威和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跨越到司法领域,本身还可能兼为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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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15楼2015-10-0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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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孔子所说的父子相隐,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在法律问题上的反映。后世的袁枚举了两个例子和孟子对比。一是秦国太子犯法,商鞅顾虑太子将来要即位,用刑不妥,就让太子的老师代替太子受刑;二是楚昭王时,石渚主持政务,发现父亲杀人,就将父亲放了,自己向楚昭王请死罪,楚昭王不予追究,但石渚说“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王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自刎而死。商鞅和石渚都认识到法不可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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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16楼2015-10-1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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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伦与法律孰轻孰重?法律不可孤立于伦理之外,无论中西,都会对伦理予以适当程度的包容,但是“窃负而逃”是将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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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17楼2015-10-1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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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水灌水,必須灌水,看我灌的一手好水


                        IP属地:福建来自iPhone客户端18楼2015-10-18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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