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张丽,江苏省东台市时堰后港倪莫村人,于2013年腊月二十三日结婚,现年26岁。
2014年2月13日早晨6点多,张丽因头昏立即选择去东台级最高的人民医院就诊,到达东台医院后立即挂急诊,当时急诊科丁医师让马上做CT检查,CT片早晨07:29出来,为尽快诊断,我们多付70元加急费。但CT报告没有一起出来,丁医师看完CT片后,没量血压也没做其他检验就诊断说是眩晕,开了药(其中有种药是大株红景天,病历中有显示)让去二楼219室挂水观察。输液过程中病人未见好转,但意识清楚,能清楚表达自己疼痛难忍,大概输到13:00左右,家长发现张丽抽搐,立即去急诊科找来换班后的急诊科徐宁主任前来诊断。徐主任复看CT片,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同时将张丽转至一楼急诊室。当时我们提出是否需要转院(此时我们家属已通过朋友联系上海华山医院教授,上海华山医院教授提出如果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在病情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宜长途奔波,防途中出现脑疝危险)。此时徐宁主任开始大量用药,下午15:00未做皮试的情况下使用头孢呋辛,还使用了安定,说是为了减轻孩子痛苦。就在我们以为病情好转的时候,晚20:40我们发现孩子全身出现大量红疹,心率一度达到270左右,此时有换班的薛峰医师组织抢救,并立即通知ICU来人插管救治,但ICU在急诊室三次催促下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薛医师自行插管救治,三次后才成功插入皮球人工呼吸,此时距孩子休克已过去20多分钟(最佳抢救时间已错过),直到21:20分才转入ICU,此时的张丽已无自主呼吸,血压也很低,这时我们家属恳求医院立即组织会诊救治,我们找到医院总值班室,联系当晚值班的尹院长却不在岗,无人组织会诊救治,直到2个多小时后崔主任等4人才来组织救治,但效果不明显。于是我们当晚提出能否请院外专家会诊。
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2月14日临近中午,盐城ICU科主任提出看CT报告,于是我们去CT室取出2月14日早8:41才出的报告,报告结论为考虑脑出血的可能性较大,盐城和南通的教授也认同CT的结论。
由于病人垂危,情况紧急,2月15日我们再次要求院方能否请上海华山医院的专家教授来予以救治,院方先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们要求见院长,电话接通后不理睬,后来竟然关机。在寻找院领导的同时,我们部分家属跟围观的群众站在住院部电梯口的外面的方式,希望医院方领导能出面。但并没有妨碍人员的出行和医院的秩序(有监控为证),大概1个小时左右有人告诉我们,医院有位院长在3楼的医患沟通办,我们立即去了三楼,见到吴院长后我们纷纷跪在地上求他无论如何都要尽快采取措施救病人,这时院长才出面邀请华山医院的教授,说下午2点左右才能到。下午专家到达后马上组织会诊救治,但由于前面的诊治和药物治疗的反应严重失误,已回天无力。张丽于2014年2月15日下午18:28永远离开了我们。死者母亲强忍泪水帮孩子穿上了衣服离开住院部,由于太突然太悲痛,孩子的父母昏厥多次,母亲昏厥不醒,现场大批警察及保安在场却无人问津,无人理睬,亲人家属马上联系ICU、急诊室、120求救,20多分钟后,我们自己从急诊室借来床自己推进急诊室让医生组织抢救。大概晚上10点左右在死者的母亲还没完全苏醒,这时急诊室进来几十名警察要抓人(门里门外大概数十名警察)抓人过程中警察竟然对死者的84岁爷爷进行殴打,致使老人现在还住在急诊室内治疗。当晚连同死者的母亲一共抓了6人,死者的母亲到海道桥派出所后,昏倒在门口,10几分钟才报120送到中医院救治。派出所抓人后当晚放了3人,4天后放了2人,派出所在没有任何口头、书面文字的情况下至今一人仍被关在派出所。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质疑和控诉:
在东台人民医院就诊和抢救的过程中,加急的CT片出来后迟迟未出诊断报告(25小时以后才出报告);在未确诊的情况下医生错用药物,加剧病情恶化;抢救插管25分钟才到位;值班院长不在岗位无法组织会诊救治;病人死亡后院方领导不到位、不安抚等等事实证明医院的医生、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完全是东台人民医院管理如此混乱,医生极不负责,领导冷淡渎职,导至诊断不准确,用药不对症,抢救不及时,紧急预案不健全,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医疗事故。
事故的发生过程和之后,我们家属并没有任何闹事的迹象,出于情况紧急,心情悲痛,恳求医院领导无望时部分村民及同情者自发站了人墙,既没有毁损医院的物品,也没有妨碍医院秩序,更没有行凶打人,派出所为何不问青红皂白,暴力抓捕,且在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扩大事态。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请求人民政府为我们无辜受辱的平民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公平公正地调查处理这起重大事故。
1:. 请求检察.纪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律督查东台人民医院整个救治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的,并作出评估报告。
2:请求上级卫生部门做出符合事实,公平公正,让受害者及社会群体口服心服。
3:追究东台人民医院相关责任人失误渎职的法律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是法制社会,党和人民政府定会为我们当家作主,做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和判决,以慰才26岁刚刚结婚的死者。
2014年2月13日早晨6点多,张丽因头昏立即选择去东台级最高的人民医院就诊,到达东台医院后立即挂急诊,当时急诊科丁医师让马上做CT检查,CT片早晨07:29出来,为尽快诊断,我们多付70元加急费。但CT报告没有一起出来,丁医师看完CT片后,没量血压也没做其他检验就诊断说是眩晕,开了药(其中有种药是大株红景天,病历中有显示)让去二楼219室挂水观察。输液过程中病人未见好转,但意识清楚,能清楚表达自己疼痛难忍,大概输到13:00左右,家长发现张丽抽搐,立即去急诊科找来换班后的急诊科徐宁主任前来诊断。徐主任复看CT片,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同时将张丽转至一楼急诊室。当时我们提出是否需要转院(此时我们家属已通过朋友联系上海华山医院教授,上海华山医院教授提出如果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在病情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宜长途奔波,防途中出现脑疝危险)。此时徐宁主任开始大量用药,下午15:00未做皮试的情况下使用头孢呋辛,还使用了安定,说是为了减轻孩子痛苦。就在我们以为病情好转的时候,晚20:40我们发现孩子全身出现大量红疹,心率一度达到270左右,此时有换班的薛峰医师组织抢救,并立即通知ICU来人插管救治,但ICU在急诊室三次催促下以各种理由推脱,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薛医师自行插管救治,三次后才成功插入皮球人工呼吸,此时距孩子休克已过去20多分钟(最佳抢救时间已错过),直到21:20分才转入ICU,此时的张丽已无自主呼吸,血压也很低,这时我们家属恳求医院立即组织会诊救治,我们找到医院总值班室,联系当晚值班的尹院长却不在岗,无人组织会诊救治,直到2个多小时后崔主任等4人才来组织救治,但效果不明显。于是我们当晚提出能否请院外专家会诊。
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2月14日临近中午,盐城ICU科主任提出看CT报告,于是我们去CT室取出2月14日早8:41才出的报告,报告结论为考虑脑出血的可能性较大,盐城和南通的教授也认同CT的结论。
由于病人垂危,情况紧急,2月15日我们再次要求院方能否请上海华山医院的专家教授来予以救治,院方先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们要求见院长,电话接通后不理睬,后来竟然关机。在寻找院领导的同时,我们部分家属跟围观的群众站在住院部电梯口的外面的方式,希望医院方领导能出面。但并没有妨碍人员的出行和医院的秩序(有监控为证),大概1个小时左右有人告诉我们,医院有位院长在3楼的医患沟通办,我们立即去了三楼,见到吴院长后我们纷纷跪在地上求他无论如何都要尽快采取措施救病人,这时院长才出面邀请华山医院的教授,说下午2点左右才能到。下午专家到达后马上组织会诊救治,但由于前面的诊治和药物治疗的反应严重失误,已回天无力。张丽于2014年2月15日下午18:28永远离开了我们。死者母亲强忍泪水帮孩子穿上了衣服离开住院部,由于太突然太悲痛,孩子的父母昏厥多次,母亲昏厥不醒,现场大批警察及保安在场却无人问津,无人理睬,亲人家属马上联系ICU、急诊室、120求救,20多分钟后,我们自己从急诊室借来床自己推进急诊室让医生组织抢救。大概晚上10点左右在死者的母亲还没完全苏醒,这时急诊室进来几十名警察要抓人(门里门外大概数十名警察)抓人过程中警察竟然对死者的84岁爷爷进行殴打,致使老人现在还住在急诊室内治疗。当晚连同死者的母亲一共抓了6人,死者的母亲到海道桥派出所后,昏倒在门口,10几分钟才报120送到中医院救治。派出所抓人后当晚放了3人,4天后放了2人,派出所在没有任何口头、书面文字的情况下至今一人仍被关在派出所。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质疑和控诉:
在东台人民医院就诊和抢救的过程中,加急的CT片出来后迟迟未出诊断报告(25小时以后才出报告);在未确诊的情况下医生错用药物,加剧病情恶化;抢救插管25分钟才到位;值班院长不在岗位无法组织会诊救治;病人死亡后院方领导不到位、不安抚等等事实证明医院的医生、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完全是东台人民医院管理如此混乱,医生极不负责,领导冷淡渎职,导至诊断不准确,用药不对症,抢救不及时,紧急预案不健全,造成病人死亡的重大医疗事故。
事故的发生过程和之后,我们家属并没有任何闹事的迹象,出于情况紧急,心情悲痛,恳求医院领导无望时部分村民及同情者自发站了人墙,既没有毁损医院的物品,也没有妨碍医院秩序,更没有行凶打人,派出所为何不问青红皂白,暴力抓捕,且在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扩大事态。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请求人民政府为我们无辜受辱的平民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公平公正地调查处理这起重大事故。
1:. 请求检察.纪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律督查东台人民医院整个救治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的,并作出评估报告。
2:请求上级卫生部门做出符合事实,公平公正,让受害者及社会群体口服心服。
3:追究东台人民医院相关责任人失误渎职的法律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是法制社会,党和人民政府定会为我们当家作主,做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和判决,以慰才26岁刚刚结婚的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