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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出台:世间再无袁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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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3-06-18 14:47回复
    七部门联合通知:严禁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2013-06-18 07:53 来源:新华社  有522人参与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记者崔静)记者17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通知指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见下文)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楼2013-06-1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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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楼2013-06-1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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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6楼2013-06-1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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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13-06-1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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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能安康,愿世间再无袁厉害。


            8楼2013-06-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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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对弃婴的抚养福利制度完善吗?
              有人去认真执行吗?
              中国人现今的道德观念怎么样?
              南京两个幼儿的饿死
              你让哥相信政府还是相信袁厉害?
              1991年颁布的法律,从没人提起,因为袁厉害被“父母官”翻了出来
              而死了那么多弃婴,从没使人想起这个法律的一丝一毫
              我QNMLGB


              IP属地:广西9楼2013-06-2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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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间再无袁厉害。。


                10楼2013-09-0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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