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厂因停工待料放假或其它非员工过失造成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本厂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4.2离职补偿。
因本厂原因(非因员工原因)被辞退之员工按以下规定给予离职补偿:
(1)未做满试用期按出勤工资结算,不作其它补偿。
(2)试用期满发放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厂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3)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月计发。
(4)满试用期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
(5)此条款所指月工资以劳动者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员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5、工人入厂第一天工厂免费发放所有劳保用品,所发放劳保用品如一年内因人为损坏则需照价赔偿。
6、本厂向员工发放工资前会向员工提供工资条,工资条中列明工资总额、正常上班时数、加班时数、法定代扣款项及其它扣款,如有错漏经确认属实的,可向工厂人事部和财务部提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