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边不当放大郡县制的弱点
自秦汉以降,中国行政体制就在为了增添有序性、整体性、有效性而调整,着力降低地方割据、边疆叛启的制度可能性。这种变化富有理性行政色彩。
秦汉的国家治理中,郡县制和编户制,使得专制权力得以直达每一编户。秦之前,人常自称“某国人”,而在汉代之后,士子百姓相见,自我介绍已直接改为“某郡某县人”。千万不要忽视这一点,因为它代表着人们的政治和社会认同心理,因为郡县是“中国”、“中土”、“中原”、“朝廷”设置的,今天我们提到的中国人的国家认同感就是在这一制度实行下形成传承的。
而郡县制的实施,还有效遏制了后宫、外戚、阉宦专权以及诸侯分封的恶劣后果。士人百姓是国家的士人百姓,无论为臣的权势者掌握无上的权力、分封诸侯享有尊崇的荣誉,权势者和诸侯也仅仅代表朝廷管理地方,地方不再永远、终极的属于他们。历朝历代的清流士大夫一方面屡屡构成国家改革的阻碍,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国家认同、朝廷和君主至上的中坚力量。
但郡县制有效性的发挥,也是逐步体现的。汉朝用郡县制和推恩令步步蚕食诸侯的领地,但辽阔的疆域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朝廷只能让郡县长官掌握地方财政、司法、监察、军事大权,以及辟召、察举的权力。汉朝国家管理民间基层的户籍、连坐、告奸等制度,只能借助于郡县官员和豪强世族的配合,才能实现些许效果。这足以驳斥所谓汉朝吏民比(1:633)代表着当时的“好制度”的论调,因为其实在忽略了行政治理效益的关键问题。
郡县制实施中尚有不足,虽然狭小的某一郡县不大可能像诸侯国那样谋逆,但是“制度失灵”、“治理无效”很可能从根本上削弱专制皇权的崇高威望,影响朝廷的统治基础。
汉武帝时朝廷设置了十三州刺史,以小官(品秩六百石)监察二千石的郡守,并力图使之抑制豪强。有人说,这是一种权力制衡的好办法,因为六百石小官很多资历甚浅、尚未被官场文化腐蚀渗透、很有低位者的冲劲。
这种说法很成问题,因为:一方面,六百石小官等低级官员同样是郡县官员推荐选拔、豪强世族门生延递的,很难真正有效的制约郡县;另一方面,州刺史制度,意在通过皇权转托、使得国家行政系统“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但辽阔的治理疆域,使得刺史这样的特派员必须转为常驻辖区,以此来保证监察有效,如此一来,“州”逐渐成为朝廷和郡县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既然是稳定的行政层级,州刺史(牧)岂能长期低于手下的郡县官员。东汉末年,朝廷为应对黄巾之乱,不仅正式承认了州的行政权,而且还赋予了军事权,这直接导致地方割据。
汉末,郡县制的弱点在边境地区显得尤为突出。边境地区土地兼并更为严重、流民起义和外族袭扰更为频繁、豪强阴相勾结架空朝廷权威,尤其是在北疆,连年灾害使得郡县制根本无法在那些地方实施有效的治理。
(二)魏国治边举措及评价
正如目睹唐末藩镇、五代大将为祸,自己也靠军权上台的赵匡胤设计了宋代重文轻武的政治制度;汉末诸侯割据酿成三国鼎立,曹魏、孙吴、蜀汉三个政权的君主们都必须吸取教训,实行针对性方案。其中,曹魏的政策最为完整。
首先,宗室势力被看成是对皇权的极大威胁(汉末,刘焉、刘表等宗室不仅未起到拱卫刘姓江山的作用,而且在割据治政中均违反礼教规定,有图谋不轨的举动),竞争上岗的曹丕虽然沿袭汉代传统,分封曹姓子弟为诸侯王,后来的魏明帝曹睿也继续封王。但是曹丕父子不仅剥夺了诸侯王的行政、财政、军事权,而且步步缩减既有诸侯的级别、封地。曹姓诸侯王被规定游猎不得超过三十里,还要被朝廷派出的监国之官严密监视。很自然,曹姓诸侯王在当时是不可能像西汉初年的刘邦子侄那样,值守边地并享有封地军政大权的。
自秦汉以降,中国行政体制就在为了增添有序性、整体性、有效性而调整,着力降低地方割据、边疆叛启的制度可能性。这种变化富有理性行政色彩。
秦汉的国家治理中,郡县制和编户制,使得专制权力得以直达每一编户。秦之前,人常自称“某国人”,而在汉代之后,士子百姓相见,自我介绍已直接改为“某郡某县人”。千万不要忽视这一点,因为它代表着人们的政治和社会认同心理,因为郡县是“中国”、“中土”、“中原”、“朝廷”设置的,今天我们提到的中国人的国家认同感就是在这一制度实行下形成传承的。
而郡县制的实施,还有效遏制了后宫、外戚、阉宦专权以及诸侯分封的恶劣后果。士人百姓是国家的士人百姓,无论为臣的权势者掌握无上的权力、分封诸侯享有尊崇的荣誉,权势者和诸侯也仅仅代表朝廷管理地方,地方不再永远、终极的属于他们。历朝历代的清流士大夫一方面屡屡构成国家改革的阻碍,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国家认同、朝廷和君主至上的中坚力量。
但郡县制有效性的发挥,也是逐步体现的。汉朝用郡县制和推恩令步步蚕食诸侯的领地,但辽阔的疆域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朝廷只能让郡县长官掌握地方财政、司法、监察、军事大权,以及辟召、察举的权力。汉朝国家管理民间基层的户籍、连坐、告奸等制度,只能借助于郡县官员和豪强世族的配合,才能实现些许效果。这足以驳斥所谓汉朝吏民比(1:633)代表着当时的“好制度”的论调,因为其实在忽略了行政治理效益的关键问题。
郡县制实施中尚有不足,虽然狭小的某一郡县不大可能像诸侯国那样谋逆,但是“制度失灵”、“治理无效”很可能从根本上削弱专制皇权的崇高威望,影响朝廷的统治基础。
汉武帝时朝廷设置了十三州刺史,以小官(品秩六百石)监察二千石的郡守,并力图使之抑制豪强。有人说,这是一种权力制衡的好办法,因为六百石小官很多资历甚浅、尚未被官场文化腐蚀渗透、很有低位者的冲劲。
这种说法很成问题,因为:一方面,六百石小官等低级官员同样是郡县官员推荐选拔、豪强世族门生延递的,很难真正有效的制约郡县;另一方面,州刺史制度,意在通过皇权转托、使得国家行政系统“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但辽阔的治理疆域,使得刺史这样的特派员必须转为常驻辖区,以此来保证监察有效,如此一来,“州”逐渐成为朝廷和郡县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既然是稳定的行政层级,州刺史(牧)岂能长期低于手下的郡县官员。东汉末年,朝廷为应对黄巾之乱,不仅正式承认了州的行政权,而且还赋予了军事权,这直接导致地方割据。
汉末,郡县制的弱点在边境地区显得尤为突出。边境地区土地兼并更为严重、流民起义和外族袭扰更为频繁、豪强阴相勾结架空朝廷权威,尤其是在北疆,连年灾害使得郡县制根本无法在那些地方实施有效的治理。
(二)魏国治边举措及评价
正如目睹唐末藩镇、五代大将为祸,自己也靠军权上台的赵匡胤设计了宋代重文轻武的政治制度;汉末诸侯割据酿成三国鼎立,曹魏、孙吴、蜀汉三个政权的君主们都必须吸取教训,实行针对性方案。其中,曹魏的政策最为完整。
首先,宗室势力被看成是对皇权的极大威胁(汉末,刘焉、刘表等宗室不仅未起到拱卫刘姓江山的作用,而且在割据治政中均违反礼教规定,有图谋不轨的举动),竞争上岗的曹丕虽然沿袭汉代传统,分封曹姓子弟为诸侯王,后来的魏明帝曹睿也继续封王。但是曹丕父子不仅剥夺了诸侯王的行政、财政、军事权,而且步步缩减既有诸侯的级别、封地。曹姓诸侯王被规定游猎不得超过三十里,还要被朝廷派出的监国之官严密监视。很自然,曹姓诸侯王在当时是不可能像西汉初年的刘邦子侄那样,值守边地并享有封地军政大权的。